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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企事业单位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31)创始于1984年,2010年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我司在境内20多座城市以及香港、欧洲设立分支机构,控股贝尔高林(香港)、对接欧洲等境外国际化资源,构建“生态环境(ECO- ENVIRONMENT)”与“生态城镇(ECO-TOWN)”双引擎业务平台,助力中国新型城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

   在生态环境业务领域,棕榈股份专注生态人居环境三十年,以优良服务与卓越品质享誉业界,为客户提供生态环境所需的设计、工程以及苗木资材等全产业链服务,累计在全国100多座城市、完成不同地域、不同风格各类园林作品2000多项,引领行业从传统园林景观服务商升级为综合型环境运营商。

   在国家政策利好的大背景下,受益于国家“十三五”规划,以“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政策”为主题的生态城镇业务迎来“黄金时期”。

   2014年,公司在成立三十周年之际,提出生态城镇(ECO-TOWN)发展战略,将“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生态城镇运营商”作为企业在全新历史时期转型升级的长远战略目标。

   在生态城镇业务领域,棕榈股份立足生态环境之根基,整合国内外资源,2015年先后在湖南长沙、贵州贵阳两地展开生态城镇模式输出的探索与践行,并在现有试点项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标杆效应,依托政府合作资源,以PPP/EPC为抓手,开始在上海金山、湖南醴陵、海南海口以及浙江湖州探索生态城镇运营模式输出业务,同时,加快产业内容资源平台的建设与导入,推动生态城镇产业链从传统建设端向运营、内容端延伸,打造集“建设”、“运营”、“内容”三位一体的“三驾马车”业务模式,加大加快生态城镇产业全国业务布局,未来在广西桂林(阳朔)、广东梅州等地,将继续有生态城镇项目落地。

   目前,我司业已构建生态城镇标准体系商业模式,并将为中国更多的城市(镇)提供绿色、集约、民生、循环、低碳、智慧的创新型城镇化解决方案,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生态城镇运营商。

   棕榈股份始终关注企业与客户、股东、员工等价值主体的可持续发展,身体力行地倡导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率先成立业内首个非公募公益基金会,推动企业、行业以及整个社会“生态”的健康发展,做一家真正受人尊敬的百年企业。

湖北省建设厅 政府机关

湖北住房公积金网简介

湖北住房公积金网是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的,主要包含了工作动态、市州信息、行业新闻、理论学习、经验交流、政策法规、资料下载、履职尽责等栏目板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介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1]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地方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城管执法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职责。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五)承担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江西省建设厅 官网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建设厅 江西建设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组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编辑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取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编辑
一、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市、县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指导规范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建设。
九、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编辑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13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中央、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承担全省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全省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建筑监管处
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核准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负责核发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认定全省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示范镇的建设。
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计划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全省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承担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人员编制编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7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16名、副处级12名。
其他事项编辑
一、将江西省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更名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6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发布。[1]
领导信息编辑
陈平同志(厅党组书记、厅长)主持厅党组及厅行政全面工作
高浪同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吴昌平同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薛晓卫同志(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
曾绍平同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章雪儿同志(厅总工程师)
齐红同志(厅副巡视员)
喻家凯同志(厅副巡视员)
2013年10月24日

安徽省建设厅 官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编辑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编辑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负责全省建设稽查工作。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内设机构编辑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受理和会同有关处室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负责综合调研、宣传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厅管各行业改革发展方案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住房保障处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工作。
城市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市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标准定额处
组织拟订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拟订厅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拟订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建筑市场监管处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有关工作。
城市建设处(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村镇规划与建设处
指导全省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规划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承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建设科技发展基金、科技经费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综合计划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管理行业信息统计工作;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核与申报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其注册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离退休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2]

贵州省建设厅 官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住房和城乡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编辑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主要职责编辑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全省城乡规划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含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参加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审核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导城乡规划设计市场工作。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地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审核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颁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等省级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省各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订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八)负责全省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规划、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五)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八)承担省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编辑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联络、督查、国安、会务、信息、信访、建议和提案办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机关车队及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综合协调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拟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承担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承担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督促省直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办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和省级廉租住房资金。
(五)城乡规划处。
拟订城乡规划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审查报批及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城市(含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承担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参加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审核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担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和住宅产业化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核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工作;组织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指导全省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
(七)建筑业管理处。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工程担保、工程风险、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承办相关从业人员建筑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省外入黔相关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有形建筑市场;承担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体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审查城镇供排水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九)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承办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与设立工作;指导并监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评审、审批事项;承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和特许经营的审核事项;指导城市园林工作,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及市场监管[1] 。
(十)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报批、实施工作,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并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重点镇和各类试点村镇的规划建设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工作。
(十一)勘察设计管理处(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勘察设计市场及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组织或参与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核和推广工作;承办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承担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拟订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指导建设领域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工作;管理省级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办省住房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行业利用外资计划及招商引资计划;承担有关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五)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并组织实施;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组织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承担厅机关外事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人员编制编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7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 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其他事项编辑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贵州省建设执法总队,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执法工作。事业编制10名,均为管理人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1名。
(三)设立贵州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正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城市廉租住房问题、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收集统计上报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数据、信息和情况。事业编制15名,均为管理人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四)撤销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处承担。保留原设在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贵州省城市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7名,均为管理人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处级规划督察员9名(为处级领导职数,不列入非领导职数计算基数)。

四川省建设厅 政府机关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全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大全。
主要职责编辑大全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大全、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大全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建立本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大全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大全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大全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机关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市、县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指导规范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建设。

九、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机关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负责全省建设稽查工作。(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机关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护监督工作;承担指导城市勘察、设计和雕塑相关工作。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地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审核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颁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等省级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省各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订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八)负责全省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十二)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村镇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重点镇和各类试点村镇的建设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及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五)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八)拟订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承担省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市县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础上扩大范围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大综合执法范围、仅在部门领域内(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实行综合执法的,继续由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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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交给相关协会。(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主要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9]113号),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定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
  五、承担保护全省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施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的监督管理,提供社会咨询服务。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土地利用开发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用、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低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同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并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快;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监测、协调、指导和监管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核发证与管理;管理测绘基准和测绘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和基础地理信息工作;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与审核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和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厅系统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和离退休工作。
  十六、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主任 赵建明
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宣传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信息资料公共服务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处长 袁启
主要职责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听证,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
调控监测处
处长 黄发儒
主要职责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综合研究,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承担综合统计工作。
规划处
处长 孔繁茂
主要职责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省级以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财务处
处长 刘健
主要职责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有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国家和省财政安排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等机关财务工作;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征地管理处
处长 孙佩祥
主要职责 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工作,统一审核征收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地籍测绘管理处
处长 李传殿
主要职责 承担拟订地方性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承担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管测绘单位资质;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管理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和标准化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处
处长 张华发
主要职责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耕地保护处
处长 潘平
主要职责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矿产开发管理处
处长
主要职责 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省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矿产资源储量处
处长 胡永胜
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工作。
地质勘查处
处长夏炎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地质勘查工作。
地质环境处
处长 过仕伟
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环。
资源恢复整治处
处长
主要职责 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
局长潘海滨
主要职责 监督检查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
科技外事处
处长 董纯
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和外事接待工作,协助审查对外合作项目;指导行业科技工作。
政治部
主任 晏飞
主要职责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省辖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相当级别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
处长席峰(兼)
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 张岚
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
主任 周学锋
主要职责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在长江干流河道安徽段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直属单位
安徽省测绘总院(安徽省测绘局)
单位性质:副厅级事业单位、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
主要领导:徐铁军 (院长(局长)、党委书记)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监督检查直属单位测绘技术、质量、规程、规范、产品的标准和测绘基准的执行。
二、承担全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参与同测绘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技术争议、技术纠纷的处理,负责测绘项目设计和专业设计审核工作。
三、承担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的具体事务工作。
四、组织进行多层次的测绘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工作,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传统测绘技术体系向数字化测绘高新技术体系的转变。
五、承担“省级基础测绘设施项目”的实施和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分发、开发应用及数据供后服务工作,承担省、市、县(市、区)政区图和有关内部图(册)编制工作。
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全省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合肥市龙河路2号
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
单位性质:正处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程从坤 (院长、党支部书记)
主要职责:
负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法研究、编制、实施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土地后备资源调查、荒废土地开发复垦的规划编制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技术鉴定工作;承担省及国家审批建设项目征地包干事务的勘测、定界及勘测成果复核工作;承担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编制;承担省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拟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承担全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地址: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302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
(安徽省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
单位性质:正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王尔发 (主任、党支部书记)
主要职责:
受省厅委托承担和指导全省建设用地和耕地、土地后备资源的收购储备工作,实施建设用地以及新增耕地的收购储备和利用;承办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矿业权的评估和政府授权经营的土地资产评估工作;编制全省地价指数,发布地价信息;承担全省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区片价标准评估的综合协调事务;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事务;承办土地登记代理事务和各类国土资源证书管理工作;对全省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期调研论证,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受省厅委托承办有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和征地补偿争议案件调处事务;承办省厅委托的有关行政管理事务和干部培训事务。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
安徽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安徽省地质资料馆)
单位性质: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周华民 (主任、党支部书记)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全省地质资料的保管、利用和研究开发等工作。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296号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单位性质:正处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姜波 (主任、党支部书记)
主要职责:
承担全省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和地质勘查评审的有关技术服务工作。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296号地矿大厦3楼
安徽古生物化石博物馆
(安徽省地质博物馆、安徽省古生物化石科学研究所)
单位性质: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蒋立爱 (馆长、党支部书记)
主要职责:
承担古生物化石和地质标本收集、修复、保管、展示及研究工作。
地址: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302号
安徽省化工地质勘查总院
单位性质:正处级财政供给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胡爱国(院长、党委书记)
主要职责:
负责化工地质勘查,以及相关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地质地形测绘,岩土、矿物、土壤和水质分析鉴定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地址:马鞍山市湖东中路1900号新纪元商务楼
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
(安徽省地质调查与环境监测中心)
单位性质: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李建设 (主任、党支部书记)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的调查和监测评价工作。
领导分工
姓名 陈良纲
职务 厅长、厅党组书记。
分工 主持国土资源厅全面工作。
姓名 俞凤翔
职务 副厅长、厅党组成员。
分工 分管调控监测处、地质环境处、办公室、财务处。
姓名 潘海滨
职务 副厅长、厅党组成员。
分工 分管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执法监察工作、做好与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沟通联系工作。
姓名 李世蕴
职务 副厅长、厅党组成员。
分工 分管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征地管理处。
姓名 晏 飞
职务 政治部主任、厅党组成员。
分工 分管政治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工作处。
姓名 蒋学军
职务 厅党组成员、省测绘总院院长(省测绘局局长)、党委书记。
分工 分管地籍测绘管理处。负责安徽省测绘总院(省测绘局)工作。
姓名 江献军
职务 纪检组长、厅党组成员。
分工 分管监察室。
姓名 徐铁军
职务 副巡视员。
分工 分管政策法规处、资源恢复整治处。
姓名 郑春林
职务 副巡视员。
分工 分管土地利用处,协管科技外事处。
规划计划
安徽省土地整治规划获得省政府批准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安徽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划将由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实施。
据悉,规划全面落实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关于安徽的各项指标,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徽省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全省土地整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规范有序开展土地整治和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提供了重要指导依据。
根据规划,到2015年,该省将建成2631万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后的农田质量平均提高1个等级,粮食亩产增加100公斤左右,土地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通过农田整治、宜耕后备土地开发和损毁土地复垦补充耕地85.65万亩,农业现代化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治,统筹城乡发展,整治农村建设用地99.90万亩、城镇建设用地22.05万亩,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大力推进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40%以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时复垦;开发宜耕未利用地30.90万亩,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提高土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土地整治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制度规范更加完善,为倾力打造“和谐、生态、宜居”安徽创造条件。
地理位置
地址:黄山路619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政府机关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规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釆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县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省林业局。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江苏省建设厅 官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住房和城乡建设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的,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编辑
(一)将原省建设厅、原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编辑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六)参与全省城市化规划,负责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城镇发展工作。承担管理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负责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指导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七)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城镇燃气、热力、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负责全省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工作。
(八)承担监督指导全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全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湿地资源保护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及园林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工作,负责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以及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三)承担推进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城镇减排工作。
(十四)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各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编辑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应急管理和信访等工作;归口管理信息化工作。
(二)法规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上级机关转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承办并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审计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统计工作;协同物价部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征收和管理省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外经工作。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的政策、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和保护监督的有关工作;负责核发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拟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拟订适合省情的城乡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住房保障处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承担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推进工作;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并指导执行;承办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拟订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全省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和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发展;指导全省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卫、环境综合整治等管理工作;承办全省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
(九)村镇建设处
组织编制全省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省重点中心镇的建设。
(十)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风景园林处
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政策、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和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指导“园林城市(县城、镇)”、“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并负责审查报批的相关工作;指导并监督全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与建设管理;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核;指导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三)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改革工作;指导建筑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联系厅驻外办事处;承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协调工作;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负责起草建筑业综合文稿。
(十四)建筑市场监管处(省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办公室)
拟订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合同、竣工备案等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承担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十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承担国家级工法推荐和省级工法的评审;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协调省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和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
(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有关规定,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的企业及个人资质(资格)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变更等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指导各类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组织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负责厅管院校和社会团体有关事项的管理;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1]
人员编制编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6名;总规划师1名;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正处级)2名;正副处长(主任)5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32名。
其他事项编辑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确定。
附则编辑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直属单位编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 (主任:裴友法)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5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 (主任:杨洪海)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9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办公室(主任:王佳强)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5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主任:王守庆)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4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无锡) (主任:张晓鸣)
地址:无锡市青山路29号 邮编:214062
区号:0510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主任:何平)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8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站长:曹良春)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31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站长:金少军)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7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城市发展研究所 (所长:朱东风)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30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建设信息中心 (主任:蔡雨亭)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3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副主任:邵金洲)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32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主任:陈曦)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8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技术咨询中心(副主任:梅耀林)
地址:南京市石头城6号20栋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副主任:梅耀林)
地址:南京市石头城6号20栋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负责人:蒋谦)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 287 号 银城广场辅楼3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计委派中心 (主任:张于英)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9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 (副主任:徐盛发)
地址:南京市鼓楼新晨国际大厦(中山北路26号11楼A座) 邮编:210008
区号:02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主任:孙晓文)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 银城广场辅楼4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站长:孙晓文)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 银城广场辅楼4楼 邮编:210036
区号:025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党委书记:杜学伦 校长:黄志良)
地址:常州市殷村职业教育园和裕路1号(钟楼区邹区镇) 邮编:213016
区号:0519
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长:邹军)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工作重点编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市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厅管社团: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已经颁布和实施两年,为全面了解“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在各地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促进各地各部门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全面开展各类教育培训。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执行情况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全面检查各地各行业“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执行情况,发现典型,找准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的落实,加快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教育培训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各地围绕省“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的贯彻实施,制定和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的情况;
2.各地各部门教育培训组织建设情况(管理体制、培训载体、政策措施、经费保障等);
3.各地经常开展的培训项目及创新做法;
4.各地各部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5.针对困难问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步骤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安排在10月底前,各地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完成自查小结。
  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时间安排在11-12月。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实施,省建设教育协会、有关市相关部门教育工作负责人、有关专家参加,12月11日前各小组提交检查报告,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12月底前完成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并将各地检查情况和意见建议进行反馈。
四、检查方法
检查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的方式进行,每个市1天时间,12月上旬结束(具体时间、人员安排附后)。
1.听取汇报。以省辖市为单位,召开各市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教育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汇报近两年来本部门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的情况;
2.查看资料。查看各单位在完成工作任务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影像资料、台帐等,进一步核实情况。请各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并将有关资料带至会议地点供检查小组查看;
3.座谈讨论。了解各地各部门在 “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今后建设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会议和检查人员要求
1.请各省辖市相关部门分别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教育处(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2.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安排一名教育处(室)负责人参加检查小组。
六、检查分组及时间
检查工作分4个小组进行,具体分组和时间安排如下:
1.第一组
检查地区:南京、镇江、扬州
小组成员:厅人教处、连云港、宿迁、徐州各1人
检查时间:11月5日~8日
2.第二组
检查地区:苏州、无锡、常州
小组成员:厅人教处、淮安、泰州、南通、盐城各1人
检查时间:11月12日~15日
3.第三组
检查地区:淮安、泰州、南通、盐城
小组成员:厅人教处、南京、镇江、扬州各1人
检查时间:11月19日~23日
4.第四组
检查地区:连云港、宿迁、徐州
小组成员:厅人教处、苏州、无锡、常州各1人
检查时间:11月26日~29日
七、有关要求
1.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科学总结本地建设事业“十二五”教育规划执行过程中的工作成绩和经验,准确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针对性措施,认真谋划好今后3年的教育培训工作思路。
2.各地市各部门要正确对待检查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成绩,提供各项检查依据,不得弄虚作假;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努力改进工作。
3.请各单位会前提供20份内容具体翔实,有数字有事例有观点有本地特色,不少于3000字的文字汇报材料提交检查组。
4.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负责牵头落实本地区座谈会地点,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知本地区各相关部门参会人员等。
5.请各相关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落实参加座谈会和参与检查人员,并于10月15日前将参加检查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电传我厅人教处。
6、厅管各社会团体,请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交厅人教处。
联 系 人:刘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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