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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政府大数据

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承办申请县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受县政府委托,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承办县政府决定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三)负责协助县政府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

(四)负责县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五)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县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六)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七)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八)负责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收发、运转、印制、机要、保密工作,指导全县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

(九)负责全县政务信息的采编和分析,指导协调全县政府系统信息工作。

(十)负责县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网站管理、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

(十一)负责《〈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书记信箱》《市长信箱》《县长信箱》等网民诉求的具体办理工作。

(十二)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值班工作。

(十三)负责机关的行政事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负责县级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出版审批等有关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全县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牵头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十六)负责协调联络上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驻襄分支机构;引进县外和外资金融机构入驻襄城;推动县内金融机构“走出去”;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促进全县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统筹推动全县企业上市(挂牌);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协调期货市场发展。

(十八)牵头负责地方金融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十九)负责对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

(二十)负责组织开展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工作;配合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属地金融监管工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县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负责防范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牵头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事件。

(二十二)负责全县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全县地方金融大数据监测体系,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的问责机制。

(二十三)负责全县地方金融行业人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四)统筹推进全县“数字政府”建设,拟订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统筹推进全县“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二十六)统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具体意见。

(二十七)统筹管理政务云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等。

(二十八)统筹推进全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

(二十九)组织协调全县政务服务环境优化和评价工作,负责县级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十)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改革、审批服务便民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三十一)统筹全县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组织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领域的研究、开发、应用和对外合作交流。承担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调服务大数据产业发展。

(三十二)统筹全县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数字政府”平台安全技术和运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三十三)统筹协调服务以第五代移动通信(以下简称“5G”)为代表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三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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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政府大数据

许昌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别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市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每届任期五年。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许昌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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