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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政府大数据

通辽市,是内蒙古自治区地级市。通辽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东靠吉林省四平市,西接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南依辽宁省沈阳市、阜新市、铁岭市,北边与兴安盟以及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为邻;地处中纬度,属中温带、干旱和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下辖1个市辖区、1个县级市、1个县、5个旗;总面积59835平方千米;2017年总人口316.36万人。

通辽是蒙古民族的发祥地之一,科尔沁草原曾产生和流传着著名的科尔沁三大叙事民歌(韩秀英、达那巴拉、嘎达梅林)和上千首短调民歌,涌现出琶杰、毛依罕等曲艺大师和色拉西、查干巴拉等歌手。通辽境内有京通、通让、大郑、通霍、集通5条铁路交汇,已开通“通满欧”国际货运班列,3条高速、6条国道和7条省道贯穿。通辽周边800千米范围内有15个百万人口以上城市,距离出海口锦州港仅400千米,是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向北开放的重要战略节点。

2017年,通辽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222.6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0.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完成262.96亿元,增长3.6%;第二产业增加值完成440.98亿元,下降6.1%;第三产业增加值完成518.68亿元,增长4.3%。三次产业比重为21.5∶36.1∶42.4。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9102元,按2017年平均汇率计算为5791美元,增长0.2%。

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确定为第二批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2020年10月,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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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政府网大数据

 科尔沁区耸立在美丽富饶的科尔沁大草原。位于日新月异的环渤海经济圈,处于华北、东北两大经济区的交汇地带,扼华北、东北之咽喉,联京津冀、黑吉辽之枢纽。素有“七省通衢”之美誉。是通辽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行政区域面积为2821平方公里,辖10个镇(苏木)、5个国有农牧场、11个街道,居住着蒙、汉、满、回、朝等民族的80万草原儿女。 

    科尔沁区辖11个街道、10个镇(苏木)、5个国有农牧场:科尔沁街道、西门街道、永清街道、明仁街道、施介街道、清真街道、东郊街道、铁南街道、霍林街道、建国街道、红星街道;大林镇、钱家店镇、余粮堡镇、木里图镇、丰田镇、清河镇、育新镇、庆和镇、敖力布皋镇、莫力庙苏木;胡力原种繁殖场、莫力庙羊场、哲南农场、三义堂农场、半截店牧场。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网址:http://keerqin.gov.cn)上查阅。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将通过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政务综合门户网站或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为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办公室635室;联系电话:(0475)831929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通信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908号;邮政编码:028000。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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