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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安厅大数据

山东省公安厅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公安厅主要职能:

(一)起草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公安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和指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全省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省公安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四)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负责全省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

(六)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管理工作;管理山东省看守所。

(七)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国籍、外国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务;按规定承担出境、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有关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和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九)参与拟订公安机关装备和经费标准,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全省警用直升机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省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承担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按规定负责车辆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我省公安机关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及港澳台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五)负责来我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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