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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生委大数据

(一)按照政务公开原则,结合省人口计生委工作实际,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暂定以下内容: 
1、委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范性行政文件; 
3、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 
4、重大计划生育项目管理(涉及保密的除外); 
5、全省性重要计划生育工作部署; 
6、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7、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程序; 
8、委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大全信息。 
(二)对委内部公开的内容主要围绕“人、财、物”的管理,包括: 
1、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2、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3、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4、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情况; 
5、委属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用房、车辆等)的配置与管理。 
(三)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 15 个工作日。 
(四)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计划生育工作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五)信息公开的重点以向社会公开为主、委内公开为辅。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五、信息公开事项的公布程序 
(一)各单位拟公布的信息公开的事项,需提交有关政务公开事项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二)各单位初审后报委办公室审核,委领导审定。 
(三)经委领导审定后的对外公布的政务信息公开事项,必须通过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 
六、信息公开的公布形式 
(一)对社会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1、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省人口计生委专门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工作简报、电子显示屏、《湖北人口》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二)对委内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1、召开机关大会; 
2、委内公示; 
3、委电子显示屏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七、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各自承担的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 
(二)委办公室、发规处和驻委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公开了必须公开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公开。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 
(三)对于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工作人员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八、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奖评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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