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席
李前光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副主席
于云天 (中国摄影家协会艺术摄影委员会委员)
王郑生 (中国摄影家协会分党组原副书记)
李玉光 (国务院参事室参事、全国政协常委)
宋明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党组成员)
陈小波 (新华社高级编辑)
解海龙 (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副主席)
总干事
林 涛 (中国摄影家协会权益保护事务主任)
中国摄影家协会
中国新闻摄影学会
中国人像摄影学会
中国艺术摄影学会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中国女摄影家协会
人民日报社摄影部
经济日报社摄影部
光明日报社摄影部
中国日报社摄影部
中国新闻社摄影部
中国摄影杂志社
大众摄影杂志社
中国摄影报社
中国摄影出版社
(一)管理会员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维护其著作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
(二)就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
(三)就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代为收取、转付非会员摄影作品的使用费;
(五)对侵犯本会管理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
(六)积极开展有关摄影著作权保护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作权立法和保护的建议;
(七)宣传推广著作权相关知识,提高会员和社会对著作权的认识及尊重;
(八)积极促进国内摄影作品在境外的保护,以及境外摄影作品在国内的保护;为此与境外同类机构建立联系,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十)向提出请求的非会员权利人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一)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教、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奖励和评比活动;
(十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举办摄影展览、比赛和培训等活动,满足人民需求,服务社会发展;
(十三)为会员进行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以及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英文名为:Images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IC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摄影著作权人和摄影著作权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自愿结成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举办摄影活动,普及摄影文化,推动摄影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联合全国性摄影团体和著名摄影家发起,经国家版权局同意,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及非营利性组织。
中摄权协自2008年成立以来,为提高摄影家的权益,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开创了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的版税支付,终结了中国摄影 家长期得不到教科书稿酬的历史;努力捍卫侯波、吕厚民等会员应有的权利;积极开展各种摄影活动;2010年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高奖--版权金奖。
中摄权协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作为国家政府唯一指定的摄影著作权管理机构,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摄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宗旨。通过著 作权管理和举办展览、培训、影赛、作品限量鉴证(交易)等活动,推动摄影繁荣和文化发展。
中摄权协实行会员制,对会员及优秀作品给予50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拥有优秀摄影作品(良好传播价值)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以及有关组织,均可申请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