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厅长 李和平
负责省教育厅行政工作。负责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分管教育招生考试院。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庆承松
负责机关行政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高校党建、高校组织、高校统战、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教育扶贫、财务、学生资助工作。
分管办公室(含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干部处、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安徽省教育厅机关党委书记 王佩刚
负责思想政治与安全稳定、机关干部人事、直属中专学校干部人事、高校人才队伍建设、直属高校人事、教育系统表彰奖励、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机关党建、机关效能建设、机关文明创建、离退休工作、语言文字、教育宣传工作。
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处、人事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工作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宣传中心。联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委员、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 金 燕
负责基础教育、中小学幼儿园与中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督导、教育科学研究、基础教育信息化、教育技术装备、基础教育项目管理工作。
分管基础教育处、师资处、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科学研究院、电化教育馆、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校办产业服务中心。联系教育学会。
(一)办公室(二)组织干部处(三)思想政治工作处(四)政策法规处(五)人事处(六)发展规划处(七)财务处(八)基础教育处(九)高等教育处(十)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十一)民办教育处(十二)师资处 (十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十四)高校学生处(十五)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处(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十六)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十七)外事处
语委办、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徽工商管理学院、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科学研究院、电教馆、教育技术装备中心、校产服务中心、教育宣传中心、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安徽省教育评估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高校后勤管理中心、支教办
安徽省教育厅是行政单位,负责省教育厅行政工作,负责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安徽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及以下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等及以下学校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统筹和指导全省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提出师范类、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设置与调整建议,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学科专业目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高等学校设置与调整建议;负责“211工程”的有关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和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收费项目、标准;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统筹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
(九)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统一战线工作;受省委委托,会同省委组织部管理省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承担高校领导班子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厅属中专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参与中央部委在皖高等学校、市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贯彻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和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皖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有关管理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制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四)统筹指导和管理学位工作,拟订学位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