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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摘要: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14〕9号),组建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正厅级建制...

上班时间: 政府单位上班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是8:30-12:00 14:00-17:00 (秋冬) 14:30-17:30 (春夏)

电话: 0351-7596112

地址: 太原市长风大街7号

内设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设22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直属单位

办公室 人事处 政策法规处 规划与信息处 财务处 体制改革处 卫生应急办公室
单位简介|机构职能|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14〕9号),组建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设22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人事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和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 (四)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承担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信息对接及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五)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六)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依法管理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中医药管理局(对外可称省中医药管理局)。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改革,承担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学研究和老中医经验、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工作,指导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 (十一)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 (十二)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四)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供应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山西省补充目录药品的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六)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指导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担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指导市、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九)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二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和重点学科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二十一)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等有关涉外工作。 (二十二)干部保健局 承担省直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晋工作期间的医疗安排,承担省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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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印印章使用不规范
    四川省省公、检、法2017年3月27日联合公告使用的套印印章约75cm。省高院大于最高法5cm的规定,省公安厅大于省政府5cm,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省检印章虽未查到相关规定,显然比国务院6cm的印章还大,也是不合规定的。建议你们并转告公、检,以后不再有以上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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