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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对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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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粮食局(副厅级),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省粮食局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监督检查处、财务处、流通与科技发展处、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等6个内设机构,并按规定设有直属机关党委。省粮食局下属陕西省粮食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陕西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陕西省军粮供应中心、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粮食经济研究中心)、西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陕西省粮油信息中心)等5个事业单位。
陕西省粮食局主要职能:(一)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指导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制订全省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提出启动建议。(三)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四)负责全省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审批意见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指导协调市县两级粮食储备及管理体系建设。(六)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指导全省粮食系统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七)组织安排和协调保障部队、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八)负责对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粮食业务的指导和分类管理。(九)承办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国家粮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国家标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拟订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承担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中央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业务。 (六)拟订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七)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粮食局,行政机构直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指导全国粮食部门与管理中国的中央储备粮。
黑龙江省粮食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和食盐,下同)流通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搞好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和市场供应,参与提出粮食进出口计划;承担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公共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负责粮食流通统计、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分析和粮食产销形势与价格变化等信息收集发布工作;协调省际间粮食调运,组织开展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管理地方粮食储备,负责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地)级政府做好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做好军粮和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供应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五)负责组织推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的网点布局规划和粮食仓储、物流、加工、市场体系与信息化建设等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发展政策。(六)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定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管理,牵头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指导和监督盐政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开展粮食流通公共服务工作。跟踪分析预测粮食产销形势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动态,调查研究粮食流通改革与发展重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的意见,为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田间粮食质量调查、粮食品质测报和粮油盐质量监测工作;组织为农民发展优质适销粮食生产、科学储粮减损增收,各类经营者开展粮食经营和参与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城乡居民粮油食品安全健康消费,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引导、购销指导、技术支撑、咨询培训等公共服务。 (八)负责粮食流通行业指导工作。指导粮食仓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粮食行业科技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省粮食行业财会工作和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省粮食行业职工教育、技能培训以及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负责监督检查省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十)完成省政府、国家粮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粮食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二)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地方粮油储备计划和进出口计划;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全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 (三)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责任;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保障军粮供给;指导和帮助解决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粮食供给;建立省际间粮食购销关系,协调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 (四)承担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指导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制定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指导全省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负责全社会粮食行业的统计工作;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七)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制定有关省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粮食局是吉林省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直属机构,共设有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监督检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调控处、财务处、仓储处(基建项目管理办公室)、科技产业处、市场流通处、老干部处等11个职能处(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省粮食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意见;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意见;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任务。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市县军供站网点布局和资格审核认定,保证省内的军粮供应。 (三)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地方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标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粮食流通领域有关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加工的统计工作。 (五)承担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六)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的安排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全省盐务行政管理责任。监督和组织实施食盐专营法规;承担全省盐政市场管理工作;保障省内居民食用合格碘盐的供应。
湖北地处我国中部,因在洞庭湖以北而得名。全省国土面积18.6万平方公里,人口6000万。近年来,湖北紧紧抓住国家建设长江经济带、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扩大内需的战略机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统筹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和“新四化”协调发展,加快实施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9年,湖北进入国民生产总值过万亿元省份行列。2014年生产总值27367亿元,增长9.7%,增速居全国第七位、中部第一位。 湖北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之一,也是全国10个粮食净调出省之一。2013年全省粮食总产突破500亿斤,今年实现“十一连增”,达到516.6亿斤,增产16.6亿斤,绝对量排全国第11位。农产品加工产值超过1.2万亿元,位居全国第五。我省粮食品种以稻谷为主,稻谷产量340亿斤左右,占68%,居全国第五位;小麦70多亿斤,占15%;其它粮食80亿斤左右,占17%。全省粮食商品量260亿斤以上,排全国第12位,年调销省外90亿斤以上;全省粮食消费量390亿斤左右,人均消费670斤。全省油料年产量280万吨左右,居全国第三位,其中,油菜籽250万吨左右,连续19年居全国第一位。粮食收购的主要品种为小麦、油菜籽、早籼稻、中晚稻等四大品种。湖北省粮食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落实粮食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粮油流通产业政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粮食产销合作,组织粮食品种、数量的余缺调剂;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价格管理和调控;制定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承担省级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全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担全省范围内军粮供应网点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快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粮食流通市场体系。 (六)指导和推进全省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拟订全省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提出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报送粮食购销、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落实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建设,拟订粮食质量标准,负责全省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省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统计法规,制定全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全省粮食财务报表,组织落实全省粮食财务挂帐的处理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依法发布粮食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粮食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粮食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粮油储备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 (二)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和地方粮油储备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省级垂直的地方粮食储备系统建设。承担粮油监测预警、应急责任,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全省军粮供应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省级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制度。负责全省粮食系统国家安全工作。 (三)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粮油储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质量会检和粮食质量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粮油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省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粮油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计划,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拟订省粮食质量标准,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负责全省粮油收购资格审核和核查以及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拟订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拟订全省主食产业化及粮油深加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油加工行业指导和质量、计量、标准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粮食产业化经营、多种经营、连锁经营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粮油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假冒伪劣行为。 (七)拟订全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 (八)指导全省粮食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省粮食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管省粮食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粮食局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收支存计划和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粮食购销有关工作,保障军队和城乡居民、灾区及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 (三)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负责对全省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全省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粮食流通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承担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储备粮库资产管理和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指导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六)编制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的建议,参与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七)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粮食市场建设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管好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八)负责全省粮食统计、流通信息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粮食系统财务工作。(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粮食作为生活必需品很早就渗入了政治因素。中国历史上,就有"兵马不动,粮草先行。明成祖朱元璋的"深挖洞、广积粮、缓称王"的帝王之道,以及毛泽东"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政治哲学都表明粮食问题始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政治问题。粮食也始终以一种潜移默化、化大象为无形的方式左右着古代中国政治。粮食问题几乎是所有农民起义的导火索,太平天国时期的《天朝田亩制度》就是典型的代表。粮食以一种独有的隐喻讲述着真实的历史,任何政治家都难以逃脱粮食的政治。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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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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