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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请问当时内蒙古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如何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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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国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标准: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本级(以下简称区局)实行同级审理,即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只审理区局稽查局查办的符合区局重案审理标准的重大税务案件。盟市局的重大税务案件不再上报区局审理。 二、区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标准为查补税款1000万元(不含滞纳金、罚款)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各盟市局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报区局备案。 四、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运行情况,不定期适时调整优化。 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国税发〔2012〕1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标准的通知》(内国税稽函〔200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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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23 点赞(0) 详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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