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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人社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编制《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市人社局概况,主要职责,领导介绍及分工,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
2. 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解读;
3. 人事信息。主要包括:市人社局机关系统干部任免事项,市人社局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程序及结果等;
4. 财政信息。主要包括:年度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
5. 规划计划。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专项工作计划等;
6. 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市人社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依据、程序、时限、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行政权力清单。
7. 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统计数据等。
8. 其他工作。主要包括:市人社局召开的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市人社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不涉密的文件;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情况及市人社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二)公开形式。
1.通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http://xahrss.xa.gov.cn)公开。
2. 通过“中国西安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a.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市人社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市人社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社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市人社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办公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6号楼
联系电话:02986786880
传真号码:02986786905
通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6号楼
邮政编码:710007
电子邮箱:rsj@xa.gov.cn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市人社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 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3. 互联网申请。通过电子邮箱进行申请。
(三)申请处理。市人社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申请要件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由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后重新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人社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根据实际工作,经委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4.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市人社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市人社局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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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社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可以向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通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6号楼 邮政编码:710007 举报电话:029-86786880 接待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电子邮箱:rsj@xa.com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社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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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2-06 点赞(0) 详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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