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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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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职能。中心内设综合科、信息技术科、归集管理科、资金运作科、会计核算科、财务审计科、监察室、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科、客户服务中心,以及崇川区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政务中心办事处、通州湾办事处和通州、海安、如皋、如东、海门、启东十个经办网点。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业务上的管理;
八、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中心根据国家法律及政府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苏州工业园区内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的管理,承办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稽核、社保关系转移、社保待遇核定与支付等;负责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负责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等;负责苏州工业园区内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征缴、登记、变更、待遇支付等;负责区内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征地保养金的社会化发放等;负责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等工作。
1)负责苏州工业园区内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的管理,承办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稽核、社保关系转移、社保待遇核定与支付等;
2)负责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
3)负责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等;
4)负责苏州工业园区内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征缴、登记、变更、待遇支付等;
5)负责区内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征地保养金的社会化发放等;
6)负责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等。
浙江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2年,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97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是承担房改政策指导、业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资金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改办)与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2年,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受省直房委会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
主要职责:
1.协助拟定在杭省直单位(包括省级机关、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中央在杭单位及下属单位,下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并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2.组织、督促在杭省直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承担年检年审、协助处理违规行为等事务。
3.负责在杭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资金、单位住房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其他住房资金的记载、缴存归集、提取使用、核算、保值和归还,编制资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4.承担在杭省直单位政策性住房出售、住房补贴发放审核等事务。
5.完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芜湖市政府直属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前身为“郑州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于 1994 年,隶属于郑州市房改办(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批复的《省会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2002 年 11 月经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编〔 2002 〕 59 号), 2005 年 1 月更名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郑州市人民政府直属 正县级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1.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4.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 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8. 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大连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于1992年成立。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大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售房款、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各项房改资金的归集、运用和管理等工作。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并承担资金安全监管责任。
(八)对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九)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承担公有住房出售资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等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等具体工作,并承担资金安全监管责任。
(十)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照西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宁编委发〔2003〕23号)精神,撤销西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通、湟中、湟源三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组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西宁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县级建制。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及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法规起草拟定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四、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为职工出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省住建厅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市财政局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市财政局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十五、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1994年成立,为财政核拨经费管理的事业单位,直属市人民政府(目前挂靠市财政局代管)。中心内设5个科室和11个县(市、区)管理部。
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宜春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与运作。中心内设六个科室,并在宜春中心城区设立直属中心(市政大楼西侧科技之窗市民中心二楼);在9个县(市)设立办事处(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作为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贷款等具体工作。办事处在中心领导下对住房公积金接受“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为进一步健全机构设置,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管理,按照精干高效、各负其责的原则,根据中、省、市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要求,特制定市中心职责及内设机构职责。
一、市公积金中心职责
1.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披露年度报告。
2.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3.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4.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6.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7.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并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8.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9.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并批准后执行。
10.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托审批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11.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12.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13.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4.向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15.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16.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财务制度;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计划管理、调度及保值增值;制定财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为大家提供最方便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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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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