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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府采购网大数据

甘肃省唯一指定甘肃省内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所有省内政府采购公告以本网站发布为准。甘肃政府采购网是为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独有的信息发布平台。

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内设采购一部、采购二部、采购三部、开评标部、总工室、综合业务部、质量管理部、办公室和财务部。为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优质、高效、专业、廉洁,中心内部业务管理实行标前、标中、标后及操作、审核、审批双“三分离”管理制度。各部门职责如下:
采购一部、采购二部、采购三部: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负责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组织实施方案确定等“标前”工作负责采购全过程的对外业务联络。
开评标部:主要负责组织开标、评标等“标中”工作。

总工室:负责规划中心业务发展,技术论证等,中心技术人员学习培训。
综合业务部:审核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相关业务文件。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维护。
质量管理部:对日常业务进行质量抽查,负责质疑回复、配合处理投诉等“标后”工作。
财务部:负责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中心对外接待、人事管理、中心业务档案管理等各项行政工作。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中心内部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清晰,业务流程规范,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操作。
——《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岗位任务要求。
——《业务管理制度汇编》包括了业务流程、标前、标中、标后及操作、审核、审批等相关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汇编》包括了传统业务从接收采购计划到采购项目归档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和规范,以及电子化采购业务电子订购、电子反拍等操作规程。
——《业务记录表格汇编》包括采购业务过程设计的表格,以及对外业务公函的相关范本。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中心相关财务管理的规范和办法。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我中心日常工作涉及的印章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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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府采购网大数据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承担通信建设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指导省内通信建设项目设备成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承担通信建设类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的落实、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过程的实施、评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办理发布采购结果公示及中标、成交公告手续,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报送已完成采购项目的汇总统计信息;答复供应商提出的对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咨询或疑问。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全省设备成套工作的现状和趋势,开展相关领域的政策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组织省内设备成套技术装备的开发应用及咨询。 
(三)受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重大项目设备成套、工程咨询工作。 
(四)指导开展设备成套项目全过程成套技术服务,组织协调成套设备市场建设。 
(五)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按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实施相关集中采购事项;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 
(六)接受单位委托,办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政府采购事宜;负责答复供应商提出的对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咨询或疑问。 
(七)发布设备成套、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有关信息。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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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府采购网大数据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为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一)适用范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协议供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二条 协议供货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协议供货范围,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速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电视机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协议供货范围。 
  (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公告。省级的限额标准是: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仍按集中采购程序,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条 协议供货的招标 
(一)协议供货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参加协议供货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其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供货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价格等事项。    
  (五)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但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当有一定的淘汰比例。 
  (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确定。全省统一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由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方式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结果确定后,由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各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书,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省级财政部门对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以文件形式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预算单位,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八)为适应市场变化,原则上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协议供货招标,重新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和供货产品价格及协议供货有效期限。 
第四条 协议供货的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运行规程。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运行规程是: 
  (一)采购人应当按照协议供货规定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二)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三)采购人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核准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计划申报表》,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和中标的产品。    
  (四)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 
  (五)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六)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七)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核实,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八)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送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九)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金支付程序。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金支付程序是: 
  1、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方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接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后,与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进行核对,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协议供货财政预算资金结算通知书》,分别送达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自收到结算通知书和直接支付申请书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依据支付令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2、自筹资金支付方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接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后,与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进行核对,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协议供货自筹资金结算通知书》,分别送达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人依据结算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3、采购人应将结算通知书与原始发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装入会计传票,作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凭据。 
第五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中标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供货价格调整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供货价格、优惠率分别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六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协议供货供应商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一) 财政部门 
  1、制定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2、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3、审批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方式; 
  4、受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5、负责公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中标价格、媒体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6、监督检查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履行情况及执行协议供货合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受财政部门委托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2、确定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3、 核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和项目验收单,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4、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要求; 
  5、 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供货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主要包括:供货价格、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 
  6、配合财政部门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 
  7、统计收集协议供货的有关信息。 
   
  (三)协议供货供应商及代理商 
  1、认真履行供货协议的各项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准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准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准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3、中标产品出现价格变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4、为采购人提供咨询服务; 
  5 、按规定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 
  6、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7、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四)采购人 
  1、将协议供货范围采购项目编入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 
  2、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3、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4、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 
  5、发现供应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反映; 
  6、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7、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购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及时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四)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违法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1]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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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大数据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是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部门,它的设立对于政府采购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轨时期,政府采购行为并不规范的国家,采购中心的设立意义更加重大。

1.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的设立有利于培育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 
在国外,政府采购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市场通过一系列政府法规约束,相当规范。但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很不规范,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约束,由各采购单位自由分散进行的行为,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正经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时期,政府采购的各行为主体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造成恶性竞争,另一方面致使国家利益受损。为此,政府采购机构应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各采购主体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四者的内在目标统一起来,以达到规范采购市场的目的。对采购单位来说,通过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可以有效的减少盲目购置、重复购置、随意购置,搞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提高资产和资源的使用效率,解决项目决算突破预算等问题;对招标代理机构来说,有利于其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其工作效率;对供应商来说,等于政府向其声明不再保护落后,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理论——促使其能适应市场要求,提高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比,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生存和发展;对财政部门来说,有助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有助于定员、定额的标准和商品、工程、服务的单价形成,使细化预算成为可能,从而使预算的编制更加科学,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支出,硬化预算约束。而政府采购市场的培育和规范依赖于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一方面,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授权的集中采购组织,它对各级政府负责;另一方面,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着服务与被服务、委托与受托、监督与被监督等关系。所以,政府采购中心是联系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政府财政部门的桥梁。 

2.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协调各采购主体的利益 
政府采购各行为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政府采购中心设立以后,各行为主体的大部分交易行为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这一政府集中采购组织的采购活动来实现。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采购中心可以运用各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各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关系。各行为主体只有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中心的权威,才能实现其自身利益。 

3.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目前,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3种: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政府采购专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政府采购专设机构直接负责对部分商品的采购,其他则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无论采用那种采购模式,各国一般都设立集中的采购组织,对政府所需的部分商品(服务)乃至全部商品(服务)进行采购,以便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相比较而言,集中采购较之分散采购更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集中采购有如下优点和特点: 
由于采购需求能够集中,使采购数量能够增多,从而降低采购价格,对其他交易条件也比较有利; 
因为采购组织只有一个,所以采购政策、方针容易统一和贯彻; 
便于采购程序标准化,减少分散采购的重复,从而降低成本; 
由于采购活动比较集中,有利于监管与考核和对采购活动仔细的进行评估,因此,能有效的实施与维持较高的管理成果; 
由于供应商受到限制,且容易实施供应品的标准化及品质的统一和管理; 
有利于及时了解和降低库存量,剩余产品也可以有效地转用; 
由于集中采购而便于专业分工,特定品目可以采取高度的专业化,培养专业人才和促进采购技术的提高; 
可精简采购部门的人员;政府采购中心正是本着集中采购的要求设立的,它必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4.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贯彻政府采购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公开是指采购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个有兴趣的或已参与的供应商都能获得同等的信息;公平就是要求给予每一个有兴趣的供应商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是指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有效竞争是指要求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该原则的核心是要求采购方法和过程都必须透明,具有竞争性。由于政府采购中心面向的是全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所以更有理由相信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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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诚通胜大数据

采招网www.bidcenter.com.cn为北京海诚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办运营,是为了配合公共招投标市场、优化采购商和供应商进行全球性贸易的权威电子媒体机构;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应运而生的专业平台。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招标、采购、拟在建项目信息及网上招标采购等一系列专业招标商务服务。

采招网是招标采购领域的资讯和交易网站,下设北京招标网、上海招标网、四川招标网等31个省级招标网,为各级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企事业单位、供应商提供强大的专业招标采购信息查询和相关服务。采招网已经与国内外300余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业主、设计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保证项目信息及时、准确性和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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