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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审计局大数据

深圳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实行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体制。中共深圳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审计办)设在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为: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市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1.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3.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8.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和社区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各区共同领导区审计部门。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部门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部门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审定区审计部门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核上报区审计部门审计项目计划。监督检查全市审计部门的审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审计部门违反国家、省、市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安全设施资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涉及安全管理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推动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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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审计局大数据

合肥市审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和向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市属及市级投资开发园区的上述审计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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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审计局大数据

工作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以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决算草案,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政府部门、区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区县审计局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审计项目计划。

(十)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十一)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十二)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三)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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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计局大数据

上海市审计局是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其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3.对国家和全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10.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11.按照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12.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13.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4.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15.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在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6.与区委、区政府共同领导区审计机关。

17.组织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1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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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审计局大数据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重庆市审计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

中共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审计局。

重庆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市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专业领域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市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中央、市级政府投资和以中央、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的管理、使用、运营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他项目开展审计。

(六)按规定对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指导和监督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监事会工作。

(十)与区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区县(自治县)审计局。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审计局的业务,组织区县(自治县)审计局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自治县)审计局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规定统一管理区县(自治县)审计局人、财、物。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审计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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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计局大数据

北京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本市财政经济及其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范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及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全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及其他审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本市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委、区政府共同领导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依法组织审计市属单位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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