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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卫生局大数据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局,加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牌子,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目录

1 主要职责

2 内设机构

▪ 办公室

▪ 党群工作处

主要职责编辑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有关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基本药物制度与政策,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和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 

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技术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准入管理;指导医疗业务建设,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建立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计划生育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六、负责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做好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无偿献血工作;推动和协调健康教育促进工作。

七、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按职责发布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负责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拟定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医的继承和创新,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西医结合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市场、采供血、妇幼保健等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十一拟定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科研项目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指导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二、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三、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治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落实;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稳定低生育水平;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十四、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和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十五、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系统内人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系统内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命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组织开展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落实有关卫生援外任务。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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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卫生局大数据

哈尔滨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伴随着新中国诞生,经历了风风雨雨的战斗历程,为加快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全市人民医疗保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本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根据2001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职能配置规定,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三)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承办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经授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负责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六)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
   (七)负责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及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成果的推广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标准。   
   (十四)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监督和组织、协调、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  
   (十六)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落实国家、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 
   (十七)依法组织、管理卫生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和监督;组织建立卫生工作信息化系统,并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十八) 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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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卫生局大数据

机构介绍编辑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 

职责调整编辑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责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将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参与拟订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四)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1] 

主要职责编辑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编制与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的配置;指导各区、县级市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四)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组织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拟订药物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中医药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十一)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制定医学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三)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卫生援外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卫生统计(含广州地区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和管理卫生信息化工作。

(十五)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及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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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卫生局大数据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主管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及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政策性文件,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按有关规定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管理规范和标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和省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并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与发放。

(九)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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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大数据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计划生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近年来,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当前,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在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更加注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也需要不断提高。
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方案提出,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同时,将人口计生委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同时,不再保留卫生部、人口计生委。
2013年3月17日,国家卫生部摘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挂牌。
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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