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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环境局大数据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代拟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市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统一指挥调度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三)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环境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对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打造美丽中国扬州样板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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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环保局大数据

迁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监督检查全市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等 
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全市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全市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规定申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目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六)负责调查处理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企业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和监测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八)负责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主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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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生态局大数据

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职能:(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科)

1.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协调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工作。

2. 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文稿。

3.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职称管理、出国(境)政审和退休干部等工作。

4. 承担区生态环境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区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5.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生态保护科、行政许可服务科)

1.负责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配合编制苏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参与起草生态环境政策。

2.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编制全区污染物总量计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计划;承担全区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3.负责拟订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并限时办结;协调配合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和“三线一单”项目划定工作。

4.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5.承担太湖水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负责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太湖蓝藻和“湖泛”大面积暴发的应急工作;承担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日常工作。

6.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配合监督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配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上级下达和本级水污染防治(含太湖)、水生态修复、水环境区域补偿、自然保护专项资金及其他本部门所涉业务相关专项资金的分配工作。

(三)法制宣教科(科技合作科、安全生产监督科)

1.负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依申请公开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4.负责推行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信息、数据管理和平台建设等;负责信息化项目申报,局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5.负责局环境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指导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6.负责党务工作,开展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

(四)污染防治科

1.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土壤、重金属和农村综合治理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土壤、重金属和农村环境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政策;建立对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建立空气质量保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承担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配合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

3.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4.负责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电镀行业整治;承担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核算及减排工作。

5.管理大气、土壤、农村环境、噪声等上级下达和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污染防治资金及项目,组织申报并检查验收;负责项目资金财务审计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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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环保局大数据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即墨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青岛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机动车以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环境监督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四)贯彻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监督管理全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和排污费的使用征收工作。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七)受市政府委托对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和验收;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生态示范建设。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近岸海域生态与环境保护、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等损害海域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九)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

  (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对全市辐射环境统一监督管理,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协调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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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环境局大数据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市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状况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市内相关工作。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市内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对接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办落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根据授权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跨区域、较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市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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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生态环境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委办发〔2019〕41号)、《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20〕78号)、《中共无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委编办发〔2020〕116号),制定本规定。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无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机构。
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局队合一”,设置一套职能机构,配备一套领导班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驻地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
(三)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减排计划,按权限对辖区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四)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五)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查工作。
(六)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
(七)指导协调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开展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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