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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局大数据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是主管本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牌子。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以及文物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旅游跨区域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科技、教育、金融、交通、工业等融合发展。

  (三)拟订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中长期规划。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和区域性特色产业群建设。组织上海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市场推广和开发战略,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和推广工作,拟订红色旅游等专项规划。

  (四)指导、管理本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本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本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科技创新发展,负责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发布行业数据。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本市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

  (九)负责培育和发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组织和指导、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置行业突发应急事件。

  (十)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本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监督管理本市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以及有线网络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科技重大项目建设,保障本市广播电视网络传播传输安全。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二)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协调考古发掘和出土文物抢救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博物馆间的交流、协作与资源共享。

  (十三)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工作,管理驻沪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举办的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等活动。

  (十四)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级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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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文广大数据

2005年初,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合并原杭州市文化局、杭州市广播电视局、杭州市新闻出版局的基础上组建,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及著作权工作。同时,在整合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副局级事业单位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承担全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内设办公室、人事处(组织处)、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科技发展处(文化产业处)、艺术处、社会文化处、宣传管理处、广播影视管理处、出版管理处(版权管理处)、印刷管理处、市场管理处(综合审批处)、对外文化交流处及纪委监察室、机关党委等15个职能处室。8家直属单位分别是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杭州图书馆、杭州少儿图书馆、杭州群众艺术馆、杭州艺术学校、杭州艺术创作研究中心、杭州市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和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2005年6月底,全市13个区、县(市)也全部完成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和综合性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工作。 
  近年来,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践新的文化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文化名城,提升文化生活品质”的主题,着力在发挥文化的社会功能、推动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坚持领先领跑、努力干事成事上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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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大数据

北京市文化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和文化市场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拟订本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本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本市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本市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管理本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工作;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本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负责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以及其他有关文化市场进行监管;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本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
(十)拟订本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以及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工作。
(十一)拟订本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管理本市对外及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依法对本市文化艺术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对以市文化局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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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文化局大数据

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负责管理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画院)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重点设施建设。
  (三)负责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筹备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
  (四)负责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及本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负责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等相关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机构、新闻出版单位的宣传、出版活动以及广播影视节目、出版物的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科技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印刷复制业、出版物发行业,推动印刷业、发行业转型升级。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出版物、出版活动和著作权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与科技、金融、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文化市场,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十二)负责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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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局大数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09〕15号),设立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加挂天津市文物局牌子。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为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市文物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本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政策、法规及规章。
(二)拟订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事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指导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指导广播影视宣传、创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广播影视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广播影视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指导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文化、广播影视交流及宣传工作。
(六)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管理、指导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依法监管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组织实施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实施文化、广播影视和文物科技发展规划,推进科技信息建设,负责监管广播影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二)负责广播电视专用网和频道频率的技术规划、管理;负责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三)监管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影视节目的引进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指导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规案件、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十五)管理、指导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指导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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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局大数据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广州市版权局、广州市文物局牌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室)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文化设施建设规划,指导、规划、协调和监管市重点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本市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六)指导各区、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单位的工作;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电视类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对新闻出版发行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承担辖区内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指导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
(八)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印刷企业开办、年审和境外出版物(印刷品)来料加工的审核工作;指导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的工作。
(九)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督管理著作权贸易活动;指导著作权行政执法,协调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开展著作权咨询、鉴定等服务工作。
(十)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指导协调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的管理。
(十一)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十二)负责管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制定文化人才培养规划,管理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的科研与开发应用工作。
(十四)指导各区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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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局大数据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武汉市文物局、武汉市版权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新闻出版(版权)、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新闻出版(版权)、广播影视行业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相关科技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组织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相关科技研究、应用和开发,推进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相关科技信息建设。
(三)管理全市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指导艺术研究和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化活动。
(四)组织推进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农家书屋建设;指导公益文化、广播影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牵头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指导、推动开展各类社会文化工作。
(五)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纪念馆)事业。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确定为文物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和著作权管理。监管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内容,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涉外著作权事宜,管理、协调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和版权贸易;负责印刷业监管。
(八)负责广播影视行业管理。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指导、监管广播电视播出工作;指导对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
(九)依法实施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新闻出版(版权)、广播影视相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指导全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依法对全市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网络和数字出版监管职责;拟订“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十)指导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新闻出版(版权)、广播影视人才队伍建设;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行业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按规定分工承担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审核管理的职责。
(十一)指导和管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新闻出版(版权)、广播影视方面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承担对从事演艺活动、出版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业务活动。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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