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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本地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职责。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组织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济机构及经济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组织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地区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查处侵权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三)配合市政府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稽查工作。负责对系统内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办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所属机构财务进行审计。
  (十四)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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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能:(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著名商标推荐及本地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领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承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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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职责,按职责分工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本市各类商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消费者咨询、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相关广告登记,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广告;开展和指导广告监测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荐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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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下设有12个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参于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确认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以及流通领域的走 私贩私和传销、变相传销行为以及其它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
(六)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违章活动。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依法参与对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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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推荐全国驰名商标,认定省内著名商标,加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垂直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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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指导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四)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五)承担依法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管理并指导商标监管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二)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管理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对全省工商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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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承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职责;依法监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法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职责,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查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相关广告登记,承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十)承担商标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
  (十一)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职责,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对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对领导班子配备、调整和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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