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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本溪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探索构建旅游市场监管执法新机制。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市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促进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贯彻执行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授权负责相关申请管理等工作。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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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提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知识产权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承办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在绵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知识产权规划、政策,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执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含民族药材)地方标准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饮片)地方炮制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和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八、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和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与处罚。执行监督检查制度,负责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贯彻落实执业药师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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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16号),设立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依法依授权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修定、发布市级推荐性农业技术规范,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地方中药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及药品批发、药品销售连锁总部环节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二十一)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二)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二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五)负责拟订全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六)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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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协助开展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依法配合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协助开展针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铜陵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特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高校食堂、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依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相关行政许可。严格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四)依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依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经营(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八)负责指导县(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二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三)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五)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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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包头市印发的《包头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包头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包头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权限组织查处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包头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毛绒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制度。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包头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包头市地方标准及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评估、标准复审工作。依法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包头市知识产权战略,起草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

(十六)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包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组织指导各旗县区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监督管理规划,制定部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按权限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的监督检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一)按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许可、备案等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指导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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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办公地点位于濮阳市。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全市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打击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五)组织管理合同工作,监督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六)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依法审查、推荐驰名商标;指导协调著名商标的认定;组织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协会工作。

(七)负责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八)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九)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指导直属单位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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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7日上午8时28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在原市工商局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第一步,全市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开启了新的历史征程。

新成立的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发改委(市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市科技局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市商务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而组建。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

根据《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黄石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黄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单位各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落实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指导,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和经纪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推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落实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指导用能单位依法自主开展能源计量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黄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规范检验检测市场。

(十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等认证相关活动。监督管理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认可工作。

(十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和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二十)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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