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包头市印发的《包头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包头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包头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权限组织查处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包头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毛绒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制度。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包头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包头市地方标准及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评估、标准复审工作。依法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包头市知识产权战略,起草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
(十六)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包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组织指导各旗县区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十九)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监督管理规划,制定部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按权限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的监督检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一)按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许可、备案等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指导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