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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在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及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总体部署,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8月15日正式成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税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地方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市执行中的征管和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报本市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地方税收收入分析情况。
   (三)负责本市涉及税收的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经济调节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组织实施本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及地方税收的滞补罚收入等的征收管理责任(不包括已明确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市地方税收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制定本市贯彻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纳税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咨询和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
   (六)监督检查本市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并对各种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负责本市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税收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保障税收信息安全;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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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7月28日,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以省政府领导为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业务指导”的双重领导体制,省以下地税系统实施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四垂直”管理。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承担组织实施地方税、共享税及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堤围防护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工会经费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征收的其他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应收尽收。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制度;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负责编报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负责制定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地方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地方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对省以下地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考核任免和管理地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负责地方税务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教育培训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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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地税机构分设的总体部署,1994年8月,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正式组建。现辖13个市(地)局、2个农垦管委会局、1个旅游区局、2个省直管市局,62个县(市)局。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1.2万人。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12个税种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等9种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共管理纳税户76.6万户(含国、地税共同登记户51.8万户),其中:企业户22.1万户、个体户54.5万户。

近年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牢牢把握“用铁的纪律建设队伍、铁的措施依法治税”的全省地税工作总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征管,优化服务,改革创新,积极作为,促进了全省地方税费收入增长,截至2015年底,地税部门征收的公共财政收入占全省公共财政收入比重已上升到61.9%,成为全省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财力增长的主要拉动力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省地税局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国家级文明单位,连续9年荣获省直机关党政工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称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重点行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编制、分配和下达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八、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本系统金税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九、负责本地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十、负责税收理论和政策的综合性调研,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适度调控的建议。
  十一、组织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二、省地方税务局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负责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经费,管理地、市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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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24小时为全省纳税人提供全面的税务服务,内容覆盖,税款申报缴纳,预登记,停复业办理,登记变更及注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预申请,税务知识 ,税务热点,发票查询,自然人注册,预约排号等全面的纳税服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办税需求,提高税收管理透明度,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管理理念,主动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纳税服务新业态,组织开发了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提供PC端和移动端两种接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税务事项预办理、网上申报缴款、个人社保费缴纳、在线沟通、电子缴款凭证打印、涉税查询、政策检索、大厅导航、预约办税等服务,让您享受智能、专业、安全的办税服务,获得全新、快捷、舒心的办税体验。

  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工作部署,全州地税系统将于2015年12月1日启用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并停用原“网上办税”系统。为减少新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影响,纳税人仍可使用原有“网上办税”系统的用户名、密码及CA登录电子税务局。为更好解决纳税人在网上办理涉税业务遇到的问题,全州地税系统将同步做好宣传、辅导,适时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保障电子税务局上线后各类涉税(费)业务顺利开展,各项功能平稳运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下辖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和1所财税职业学院,实行省以下编制、机构、干部、经费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全系统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7万余人,承担着全省营业税等14个地方税种、5个社会保险费及7项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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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8月15日,主要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从1994年至1998年,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属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实行领导干部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199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地税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省地税局现有厅级干部13名,公务员150名,内设15个处室(含机关党办),2个派驻机构,1个派出机构,2个事业单位,2个直属行政单位。

全省地税系统现有人员12290名,其中行政人员10698人,事业人员1592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992人,本科7009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人员总数的92.63%。中共党员8718人,共青团员68人。

全省地税系统辖10个市地税局、西咸新区地税局和杨凌示范区地税局。

全省地税系统主要负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13个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工会经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等12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截止2015年底,全省地税系统共有税收管户74.11万户。其中,批发和零售业344444户,住宿和餐饮业67798户,制造业42284户,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4182户,建筑业77562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305户,房地产业17698户,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0810户,采矿业3557户,农林牧渔业19861户,金融业3453户,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412户,其他行业96732户。

“十二五”时期,全省地税系统共组织各项税费收入7598.7亿元,较“十一五”时期增长2.6倍,其中税收(含教育费附加)累计入库5076.4亿元,年均增速13.4%;社保费和各项基金收入累计入库2522.3亿元,年均增速13%。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地税系统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各项工作均取得长足发展。省局机关党委被中组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省地税局先后被中央文明委命名为“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被中宣部、司法部评为全国“‘四五’普法”“‘五五’普法”先进单位,被团中央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组织”,2008年至2014年省局连续7年被表彰为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政风行风建设连年名列前茅。全系统共建成国家级文明单位15个、省级文明单位108个、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128个、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3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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