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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职责范围: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成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职责范围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六)确定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七)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存贷倍数;

  (八)听取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报告,提出加强监督的措施或意见;

  (九)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和风险管理;

  (十)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奖惩指标;

  (十一)负责监督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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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5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2]266号)的有关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西安市人民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规格为正局级。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63号)和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管理处的复函》(市编办函〔2011〕72号)精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处、信贷管理处、信息管理处、法规与审计稽核处、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管理处11个机构,下设省直分中心、西铁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3个分支机构和新城区管理部、碑林区管理部、莲湖区管理部、雁塔区管理部、灞桥区管理部、未央区管理部、阎良区管理部、临潼区管理部、长安区管理部、蓝田县管理部、周至县管理部、户县管理部、高陵县管理部13个派出机构及西安市公租房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起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

(八)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九)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负责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与安全。

(十一)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十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十三)公租房公司主要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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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管理中心同时保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中心设置3个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内设11个处室,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机关纪委和工会;垂直管理20个分支机构(18个管理部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结算中心);下设2个所属事业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中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北京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资金(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补贴、房改售房款)的管理,主要包括:

  (一)住房资金归集支取管理;

  (二)住房资金财务核算;

  (三)住房资金系统及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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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1993年5月,随着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于2002年12月成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职责是履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执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资金运作等管理工作。
    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关设办公室、归集处、房贷处、计划财务处、住房资金管理处、信息处、法规监督处、业务服务处、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处、组织人事处和机关党委等11个处室,下辖铁路分中心、巢湖分中心和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管理部,市区设花园街、政务区、滨湖、城北四个营业部。其中铁路分中心、巢湖分中心是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工作;四县管理部是中心的派出机构,负责四县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工作。中心对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模式。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正处级建制,下设省直分中心和肥东、肥西、长丰三个县管理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理中心市本部现内设归集处、房贷处、信息处、计划财务处、业务服务处(营业部)、法规监督处、办公室七个处室。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本着对广大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安全运营资金为根本宗旨,管理着全市、中央及省驻肥单位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并努力使其保值增值。

近年来,管理中心在制度建设、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发展,获得了合肥市文明单位、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合肥市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集体、合格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被省建设厅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优秀单位,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

管理中心将以热忱为广大职工做好服务为根本宗旨,为改善我市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的家庭住房条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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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三阳路轻轨旁)。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为:党组书记、主任张灼,党组成员、副主任张中新,二级巡视员简德齐,二级巡视员刘飞鹏。党的关系隶属市直机关工委。内设9个职能处室,即归集管理处、贷款管理处、审计保全处(加挂政策法规处)、信息技术处、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处、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下设9个分中心,即省直分中心、武昌分中心(下辖东湖管理部)、铁路分中心、汉阳分中心、汉口分中心(下辖临空港管理部)、新洲分中心、黄陂分中心、江夏分中心、蔡甸分中心;2015年1月在市民之家设立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窗口。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公积金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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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7月成立,是直属于南京市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正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审核办理及资金的管理运作。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归集贷款处、资金计划处、信息管理处、客户服务处、财务处、审计处、稽查支队、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纪律监督室等10个处室,下设省级机关、南京铁路、省监狱管理局、华东石油局等4个行业性分支机构,以及城中、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江北等7个区域性分支机构。  

近年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牢牢聚焦住房公积金职责定位,坚持“一点一滴公积金、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工作宗旨,以“业务争一流、管理立标杆、服务创品牌”为发展目标,不断加强业务创新,保障资金安全,提升服务水平,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和运营质量不断提升,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做出自身贡献。

中心被南京市委、市政府评为2004—2005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被江苏省建设厅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2004—2007年连续4年),2005—2006年度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被江苏省委、省政府评为2007—2009年度全省文明单位标兵。2007年度被建设部评为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先进单位,2008年度被中央文明办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被江苏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文明单位标兵,2011年被中央文明办评为全国文明单位,2019年再度被评为江苏省和南京市文明单位,涌现出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典型张璟同志。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设区城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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