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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震局

上海市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为正厅(局)级,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

职能职责

上海市地震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应急管理部党委、中国地震局党组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进职能转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上海市防震减灾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上海市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防震减灾双重计划财务管理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三)负责建立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体系、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地震科技创新体系和防震减灾社会治理体系。

(四)负责建立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建立地震监测预警、灾情报告和风险报告制度,建立地震灾害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震情、灾情和地震灾害风险信息,保障地震应急响应。

(五)负责编制上海市地震监测站网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六)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各区防震减灾工作,依法开展防震减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八)组织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负责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负责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

(九)承担中国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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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的派出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管理地方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部门。重庆市地震局始建于2001年,实行由中国地震局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它既是中国地震局的派出单位,又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管理地方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监督检查重庆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重庆市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组织编制重庆市防震减灾规划,编制重庆市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规划、建设、管理、保护重庆市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制定、实施重庆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强化重庆市地震年度值得注意地区和重点地区震情跟踪,对区县(自治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灾害预测;

承担重庆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制定重庆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组建、培训市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协助建立地震年度值得注意地区和重点地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中国地震局和重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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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地震局

合肥市地震办公室1985年改为合肥市地震局,是市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三大体系等各项工作。根据市编委关于合肥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规定,市地震局强化的职能是: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设办公室、抗震设防管理处(震害防御处)、科技监测处三个职能处室,编制 11人。

合肥市地震局为主管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拟定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组织起草本行政区有关防震减灾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

    (二)负责编制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检查落实《合肥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分预案,不断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和重大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城市震害预测及防震减灾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以地震动参数或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实施;负责农村村镇规划抗震设防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六)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科技进步,组织防震减灾科技研究、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国内外防震减灾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防震减灾有关学会和协会工作。

    (七)监督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防震减灾群测群防信息网络,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八)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应急疏散通道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联合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审核涉及地震震情的新闻稿件及出版物。

    (九)指导所辖县、区和开发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监测台网(站)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地震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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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震局

青海省地震局(QINGHAI EARTHQUAKE AGENCY)实行中国地震局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青海省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青海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负责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

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州(地)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青海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理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害区重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与火山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八)承担全省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十) 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州(地)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西宁市地震局,海东市地震局,海南州地震局,海西州地震局,海北州地震局,黄南州地震局,果洛州地震局,玉树州地震局)

(十一) 承担中国地震局和青海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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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震局

吉林省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吉林省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定有关防震减灾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吉林省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3、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全省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站);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强化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5、承担吉林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有条件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省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7、组织开展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承担国际禁止核试验的地震核查工作。

8、承担全省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9、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学会、协会工作。

10、领导下属单位;指导市、县防震减灾工作。

11、承担中国地震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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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震局

郑州市地震局是郑州市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本市防震减灾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监督管理防震减灾事业费的使用。

(三)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统一规划本市区域内地震台(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制定本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本市区域内的震情跟踪;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检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对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职责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本市地震灾害预测,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五)承担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救援工作体系。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八)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管理与防震减灾事业有关的协会、学会工作。

(九)指导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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