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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自治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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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能:(一) 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 承担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城乡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乡规划的执法和监察。   

(五) 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告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六)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 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 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国家)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 承担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十) 承担规划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一) 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二) 承担推进全省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 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 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 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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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91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其中正处级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老干部工作处处长和总工程师各1名),副处级15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厅机关文电处理、重要会务、信息综合、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应急、安全、信访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统筹厅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行政后勤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参与脱贫攻坚、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指导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人事处(产业人才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监督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标准;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相关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相关产业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史志、年鉴编纂工作;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监督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执行。

(四)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中央及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救助工作。

(五)城市建设处。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制度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燃气等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导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指导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城市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村镇建设处。拟订全省乡村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道路、照明、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承担传统村落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全省乡村民宿建设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七)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处。拟订全省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指导城乡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全省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全省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租赁和产权管理、房屋面积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承担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全省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招标投标、承包发包、施工许可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全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家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施工图审查处)。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及相关经济、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工作;组织指导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城乡建筑材料革新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推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发展;组织省级以上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全省建筑设计管理,指导全省城市设计、风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海南省工程抗震办公室)。拟订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指导、参与拟订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十二)城市管理监督处(海南省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拟订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集中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制定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办理流程;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工作;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十四)审计处。负责审计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负责审计厅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负责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协助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十五)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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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1.统筹协调推进厅机关日常运转,做好服务发展、服务决策、服务落实工作。

2.承担党组、行政印章和厅党组、行政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我厅收文、以厅党组或厅名义发文的文件及其他文件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印信管理)。

3.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住建部等上级部门,国家部委、区(中)直单位、各地市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企业)发来公文的收文、拟办、呈请领导签批、转办。负责做好党政网和政府无纸化公文传输系统收发文管理和机要文电的取送。

4.负责做好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5.负责党组会、厅务会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呈批,以及厅领导交办的专题会的筹备(专项专题会按会议制度原则上由业务主办处室牵头筹备,厅办公室等协助并规范)。

6.负责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厅系统保密工作,具体负责督促、推动厅机关落实保密纪律和各项规定要求、强化保密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承担厅密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密码设备管理。

7.承担厅维稳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厅系统综治维稳工作,推进厅系统平安单位建设。承担厅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做好厅系统国家安全有关工作。

8.负责统筹做好厅系统应急管理、反恐怖工作,牵头会同各处室指导各地市住建部门做好反恐工作。

9.承担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各处室各单位开展信访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负责做好来信来访接待、转办、跟踪督办和信访事项落实。

10.负责重大事项专项跟踪督办、一般性事务催办督办。

11.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宣传、信息、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落实区党委、政府信息考核工作要求。

12.承担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区住建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厅中心机房和西藏自治区建设网的管理工作。

13.承担落实党组网络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日常工作,做好涉及我区住建领域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调处工作,指导干部职工规范网络行为。

14.根据厅党组的部署和住建部工作安排,指导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15.负责统筹推进厅系统基本建设工作。

16.负责厅系统以党组或行政名义对外发文的印制工作,做好对厅机关文件资料复印、印制等的服务保障工作。

17.做好厅领导交办的专项工作(文化广电艺术中心建设项目法人组织机构综合组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工作任务目标部署等)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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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于1953年,是负责全省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其建置沿革是:1953年成立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1954年改为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局,1955年改为省城市建设局,1958年改为省建筑工程厅,1962年改为省建筑工程局,1969年改为省基本建设委员会,1978年成立省建筑工程局、省城市建设局、省建材工业局,1983年成立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由省城建局、建工局、测绘局、环保办公室合并组成,1994年改为省建设厅,2009年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至今。主管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风景名胜事业等方面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省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省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省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省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省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全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省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九)指导全省城市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省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情况,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拟订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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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市、县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自治区区情的住房政策,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起草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行政审批。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对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自治区重点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九)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的施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查工作,承担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的管理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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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承担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护监督工作;承担指导城市勘察、设计和雕塑相关工作。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地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审核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颁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等省级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省各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订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八)负责全省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十)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十二)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村镇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重点镇和各类试点村镇的建设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及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五)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八)拟订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承担省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市县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基础上扩大范围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未纳入跨部门跨领域大综合执法范围、仅在部门领域内(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实行综合执法的,继续由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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