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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水利局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市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防洪排涝等规划。编制全市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河湖库治理及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文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省、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滩地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辖区内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确权。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水旱灾害防治,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市防汛防旱工作。编制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旱灾害防治、应急水量等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防治水旱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用以及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南水北调有关政策,协调落实南水北调淮安段工程建设的有关措施。配合组织南水北调淮安段主体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其配套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调水供水方案。协调监督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三)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四)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区的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六)承担淮安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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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务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水行政管理工作责任。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市水务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研究拟定全市水务发展战略和政策、水务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研究拟定市域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和农田水利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和防洪等水务论证工作;指导各区水务规划编制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中长期水量供求计划和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管理;负责水域的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核定工作,提出限制排污的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河湖引调水工作;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承担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供水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全市供水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服务指标和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供水特许经营管理。

(五)负责全市排水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工作。组织实施排水达标区创建工作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排水、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情况;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各区之间以及相邻地区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水事案件。

(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执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查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并报上级水行政部门审批;牵头负责其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河道、湖泊、水库、塘坝及其水域、岸线以及堤坝、涵闸、泵站、灌区、沟渠等各类水务工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

(九)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建设。指导全市机电排灌、灌区改造与节水灌溉和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指导全市农田基本建设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负责并指导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水务工程相关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起草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组织和协调城乡建设中涉及水务设施的配套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务科技信息工作。组织重大水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与应用;负责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吸收;负责水务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与实施,并补充与完善;负责全市水务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务信息化工作。

(十三)负责编制全市水务年度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水务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提出有关水务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负责市水务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防台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对流域性河湖、城乡骨干河道和主要水务工程设施实施防汛抗旱防台排水防涝调度,负责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防汛指挥调度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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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水利局

德清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全县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和县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组织、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道、水库及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河(湖)长制”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县直管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镇(街道)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组织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有关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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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是济南市主管水务的政府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水务工作法律、法规,起草城乡水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水务改革发展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乡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参与水价管理、改革和水生态环境补偿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中水利用专业规划,组织制定有关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中水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提出中水利用价格调整意见。

(五)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供水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提出供水价格调整意见;指导村镇供水工作。

(六)负责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排水、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负责排水水质、水量的监测管理工作;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导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提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调整意见;负责农村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配合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务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负责提出水务领域投资项目规模、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承担水务领域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水务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参与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八)指导监督全市城乡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县、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城乡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乡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河湖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河长制协调工作。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工作;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建设和水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落实本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十三)负责全市泉水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泉水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编制泉水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保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泉水文化景观发掘、整理、研究、保护、传承和世界遗产申报工作;负责对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提出泉水保护书面审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名泉和违章建设行为。  

(十四)负责指导水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跨区县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市际间水事纠纷;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指导城乡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防灾减灾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水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涝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洪应急度汛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十七)组织落实南水北调济南段干线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参与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市内配套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八)负责水务科技和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务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水务信息化建设;指导水务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

(十九)负责协调市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二十)协助做好涉及水务、水务工程等领域的招商服务工作。

(二十一)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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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水利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水利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水务战略规划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文件。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等重大水利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引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市级财政性水利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市排水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工作。指导市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负责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组织、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导水利水务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水利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负责滩涂围垦有关工作。    

(九)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的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跨流域的相关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的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市管工程运行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督促指导县级配套工程建设。按分工负责水利水务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水务设施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水务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水利水务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二)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江堤海塘等水利工程及管网设施运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水务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水务科学研究、科技推广与引进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拟订水利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水务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城乡统筹,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坚持建管并重,加强水利水务工程管理工作。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水利水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动水利水务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水利水务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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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水利局

南通市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政策。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和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水利规划。编制全市水域及其岸线利用、主要河道治理和河口控制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饮用水源地设置论证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对主要河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牵头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六)组织指导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水利建设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河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道水系连通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牵头负责农村地区水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农村河道整治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二)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指导三峡移民工作。贯彻落实三峡移民有关政策,指导监督三峡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四)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组织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市)区的水事矛盾纠纷。组织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六)承担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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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利局

郑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关于水利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量的核定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省下达的和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查、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河湖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重要河湖库健康评估,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对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库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八)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九)负责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全市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受省委托负责郑州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与后续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督。拟定全市南水北调受水区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水量调度计划。负责南水北调供水水量的计量和水费征缴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监督检查和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跨县(市)区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察工作。

(十三)开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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