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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是主管本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牌子。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以及文物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旅游跨区域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科技、教育、金融、交通、工业等融合发展。

  (三)拟订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中长期规划。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和区域性特色产业群建设。组织上海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市场推广和开发战略,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和推广工作,拟订红色旅游等专项规划。

  (四)指导、管理本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本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本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六)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科技创新发展,负责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发布行业数据。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本市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

  (九)负责培育和发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对文化和旅游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组织和指导、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置行业突发应急事件。

  (十)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本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一)监督管理本市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以及有线网络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科技重大项目建设,保障本市广播电视网络传播传输安全。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二)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组织协调考古发掘和出土文物抢救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博物馆间的交流、协作与资源共享。

  (十三)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工作,管理驻沪外交机构和国际组织举办的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等活动。

  (十四)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市级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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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是呼伦贝尔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呼伦贝尔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培育和完善全市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发展全市旅游业的办法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建设;指导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区)、度假区、涉外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按规定审核、审批星级饭店;评定旅游涉外饭店;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五)负责全市重点旅游景点景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项目的立项审核、指导开发,监督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及质量把关,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关于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旅游和边境旅游政策的组织实施;代表市政府签定有关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九)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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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西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编制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旅游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旅游。  (三)组织指导旅游业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旅游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制定推进全市旅游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全市旅游 节庆和展会活动。   (四)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西安地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导游人 员实施管理;牵头组织旅游市场执法工作。  (五)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全市旅游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旅游区、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服务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负责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八)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推进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指导旅游教育及培训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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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日照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和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推进旅游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同步融合”;对旅游资源保护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绩效考评,并向社会公布。
  (三)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旅游发展资金及其他旅游开发建设资金;协调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综合协调全市各类旅游资源的整合、优化配置;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工作;指导、推进旅游扶贫和富民惠民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
  (四)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负责引导促进旅游产业投资,协调推进旅游产业项目的建设运营;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指导和推进工作。
  (五)负责全市国内外旅游市场的开发;组织全市旅游形象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参与协调全市旅游节庆会展工作;引导和推动会议与奖励旅游发展;参与组织、协调外来大型旅游促销及展览活动;负责旅游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台旅游政策。
  (六)协调推进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和咨询服务体系;监测全市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产业数据统计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
  (七)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省各类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核发;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八)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旅游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监督实施旅游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职业等级标准的实施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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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旅游局

扬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旅游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旅游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旅游发展战略,编制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民休闲旅游计划;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三)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宣传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组织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工作;协调组织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法规,组织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
(五)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受理旅游消费者投诉;组织拟订全市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六)对全市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旅游行业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研究和指导全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和旅游体制改革创新工作;负责旅游信息化的规划、管理、组织和发展;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七)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环境改善等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核工作;开展我市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旅游设施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工作,并参与项目的管理。
(八)拟订全市旅游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考试工作。
(九)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承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市假日旅游协调指挥中心交办的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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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省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指导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负责全省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旅游综合改革;指导协调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旅游目的地、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指导和推进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形象推广和重大推广活动;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旅游区域合作;指导协调全省旅游节事活动相关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落实出国(境)旅游相关政策的实施。依法审批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依法审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依法审核本省居民出国(境)旅游。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协调推进全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指导建立全省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体系;监测全省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七)负责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负责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各类旅游标准;负责出国和港澳台旅游相关政策的实施。
    (八)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人才开发和旅游岗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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