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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政府机关

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统筹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发展,担当作为、克难攻坚,全力投入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展开交通运输改革攻坚战,实现逆势而上,彰显非凡作为。

筑牢疫情防控交通防线。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以高度的政治担当,守住交通行业防控线,保障应急物资运输线,开辟复工复产交通线。全系统累计投入一线职工545万人次、交通执法和路政人员27万人次,制定实施各个运输门类的疫情防控规则,坚决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力保障应急运输,累计组织应急运力1.1万辆次,运输防疫物资近20万吨,圆满完成对口支援湖北黄冈运输保障任务;开行点对点务工返岗包车近2万趟次,接送务工人员42.5万人次。54个交通重点项目于2月24日起全部复工复产。分区分级恢复道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服务,制定支持道路客运企业恢复正常运营工作措施。严格执行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累计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98亿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行驶我省高速公路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给予85折通行费优惠。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发展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标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组织协调全省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拟订行业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机场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机场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机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六)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属重点交通运输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考核。

(七)负责全省国道、省道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布局规划,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八)承担省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省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以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防治污染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引航管理工作。

(九)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国际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湖南省建设厅 官网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建设厅 湖南建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促进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机构职能编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 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 承担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城乡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乡规划的执法和监察。
(五) 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告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六)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 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 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国家)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 承担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十) 承担规划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一) 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二) 承担推进全省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 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 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 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编辑
(一)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及拟订全省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承办本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建设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 住房保障处
指导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全省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指导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 城乡规划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村镇建设的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跨行政区域、湘西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全省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省以上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雕塑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全省城乡规划执法和监察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规划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及全省示范镇(村)和重点镇的建设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认定和保护监督工作;承担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古民居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 房地产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住宅产业化、房地产评估、房屋中介、物业管理、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屋安全鉴定、房屋面积测量、白蚁防治的规章制度、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管理房屋产权产籍工作;指导房地产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五) 建筑管理处
研究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及相关法规;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归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等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指导归口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及有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负责全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组织、参与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 城市建设管理处(园林绿化管理处)
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改革措施、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监督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供水、节水、供气、热力、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轻轨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拟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定额标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参与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七) 勘察设计处
研究提出全省工程勘查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订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
(八)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省级及以上建筑节能、科技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计划;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指导行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无障碍建设工作;组织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
(九) 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建设行业的中长期规划、行业各项年度计划;负责本厅各行业各项资金管理,会同相关处室调配年度各项资金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建设行业项目库,管理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招商引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厅系统与厅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年终决算及厅财务工作并监管国有资产;参与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和产业经济政策研究;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及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 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保险福利等有关工作;拟订全省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综合指导厅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考评、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核和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考核;负责全省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 其他事项
(一) 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副厅级,挂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处级,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征信、监管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三) 省世界遗产与风景名胜管理办公室,正处级,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全省世界(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发展战略及保护利用的政策;承担全省世界(国家)自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保护、监督管理及规划、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世界(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等有关工作;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及保护利用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承担全省风景名胜区申报、规划编制、执法监察和全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报批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工作。
直属单位编辑
(一) 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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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保办
省劳保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有关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和路线、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和修改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负责全省劳动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和调剂余缺;
四、负责对市(州)、县(市)劳保机构及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
五、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拨付标准;
六、负责省管工程项目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和管理;
七、负责向上级和同级财政、劳动社会保险部门报送报表,汇报工作;
八、负责编制湖南省劳动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九、及时完成上级及厅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公开办事依据
一、省政府《关于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2]249号)。
二、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行联合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
三、省建设厅、省政财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
四、省建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制度》(湘财[94]综字第158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减免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通知》(湘政电传[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
六、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02]578号)。
七、国家计划委员会收费管理司《关于建安工程劳保收费的函》(计司收费函[1998]第44号)。
八、建设部《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建人劳[1998]73号)、(建人教劳[2000]146号)。
公开办事程序
一、劳保基金的收取:
1、在工程报建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计取劳保基金。鉴于竣工结算一般大于报建造价的实际情况,在单位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增加30%预收劳保基金,一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审计结算通知书或结算单办理劳保基金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
计算式:应收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
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计算式:
应收劳保基金=工程造价(中标价)×3.5%×1.3÷1.035
2、对于工期长、工程量大(5000万元以上)、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在办理劳保基金的收取时,可以实行分期缴纳,签订缓交协议,首次缴纳时,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30%,余款按双方签订协议的期限按时交纳。
二、劳保基金的拨付:
凡是收取了劳保基金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持工程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或结算单,收款收据复印件、《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报告》及拨付劳保基金收据,严格按照湘建建[2003]26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劳保基金拨付手续,办理拨付实行集中办公。拨付具体标准如下:
1、凡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进行拨付。对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拨付的劳保基金不够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在工程进度完成50%以上实行预付,预拨时必须提供建筑业企业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费单且预拨的最高额度为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70%。
2、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3、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拨付。
公开办事纪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公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勤政廉政、忠于职守,团结奋进、高效务实”的工作准则,不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接受社会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
三、在工作中,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四、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能一次办好的事情,必须及时办理;手续不全的,一次性讲清所需资料;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讲清原由。对基层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呈报厅党组和主管领导;
五、讲究仪表,待人和气,礼貌用语,热情接待,服务周到。
办理《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申请办理《拨付手册》的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资质证书附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市、州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办理《拨付手册》,由当地劳保办审查后,除出具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之外,还应有市、州上报的《建筑业企业领取劳保基金拨付手册汇总表》一式两份。
省管工程劳保基金拨付程序
一、拨付劳保基金时间:每月25—27日(节假日顺延)。
二、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批后拨付。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必须提交的资料:
1、《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
2、申请拨付劳保基金报告(统一印制);
3、建设单位缴纳劳保基金收据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工程项目结算单;
四、建筑业企业开具拨付劳保基金统一结算收据
(三) 质安监总站
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
1.按照法定范围对工程质量实行全方位、各过程监督管理;
2.发现违反质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等规范、标准的行为,督促责任方及时纠正处理,记录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质量行为;
3.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开展管理工作;
4.及时、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
5.组织质量监督、检测、试验人员业务培训;
6.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质量创优机制;
7.做好检测试验机构年审和管理工作;
8.完成省领导和厅里交办的其它质量管理工作。
我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工作
1.对受监工程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记录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安全行为;
2.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
3.开展预防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
4.组织企业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
5.监督调查处理和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事故;
6.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7.组织安监人员业务培训,一、二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事故责任人员学习班;
8.完成省领导和厅里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四) 定额站
计价中心
1、 负责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以及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和工期定额等取费标准的编制、修订、补充,以及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工程类别的划分等,并承担管理工作和解释工作;
2、 负责调研、测定、编制人工、机械费预算价格并做好人工、材料、机械的定额、定价工作,并负责监督调解工程造价经济纠纷;
3、 研究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并承担管理与解释工作;
4、 开展工程造价合同的管理等;
5、 指导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
信息中心
1、 负责造价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并负责维护管理计算机;
2、 管理服务器,管理已开发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和远程通讯系统,并负责网络会员的关系管理;
3、 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造价资料,并做好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
4、 负责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与管理办法的制订与管理、建筑材料信息搜集及软件管理与销售;
5、 《定额与造价》的编辑、发行与广告工作。
造价协会
1、 做好造价咨询单位资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计价人员资格的管理、年检和审查工作;
2、 负责造价师注册、考前培训、继续教育及管理,预算员岗位培训等;
3、 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有关问题;
4、 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
5、 制定行业公约,维护公平竞争;研究探讨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市场准入制度及行为规范等理论与实践问题;
6、 开展行业调查和科技创新,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探索合理确定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方法,向行政部门提供建议。
综合管理部
1、 做好总站日常行政、人事工作,负责总站重要行政、人事文件的管理;办理人员调动,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 拟订总站有关文件,制订与完善总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总站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工作;
3、 召集总站有关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接待来往客人以及外界联系工作;
4、 管理印章,拟写各种证明、介绍;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文书及各类资料收发;
5、 负责做好全站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管理全站财产,做好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总站车辆管理、使用与维护;
6、 负责各部门关系的协调、处理。
战略规划部
1、 广泛收集与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情报、资讯与最新动态;分析、研究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条件与发展趋势;
2、 组织制定行业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对所得情报予以汇总、分类,整理归档,并每月向站长提交相关情报与分析报告; 4、 负责对总站的发展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5、 组织提出总站的总体发展战略、方针建议;编制总站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6、 总站行业研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保管。
财务监督部
1、 参与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定期组织召开财务成本分析会,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2、 负责组织制定总站的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成本计划以及具体实施计划
3、 组织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依法缴纳国家税收;
4、 负责所有费用和原始凭证的审核报销工作,并计入相应的费用开支渠道;
5、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结合经营服务和财务成本计划,制订物资消耗计划,并提出降低物资消耗的具体措施
6、 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日常收付、保管工作;管理好固定资产,建立台帐,按月计提折旧;
7、 定期归集、整理和审查会计帐目与档案,并负责保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1、 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的房屋建筑维护、修缮管理;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公共区域、走道等环境卫生保洁;总站水电设备维护、液化气、变、配电室管理;总站办公区与宿舍区安全、消防、供水管理及公共场所秩序的执行工作;
2、 内部通讯设施、公用电视设备管理及代收代缴各种公共费用;对办公、客房用空调器、热水器、饮水机等代管与维修;办公区和宿舍区的热水供应;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3、 处理住户投诉及紧急事故处理工作;
4、 总站的报纸信函收发工作;本中心办公用品、水电、维修等器具采购发放管理;车辆管理与清洗保洁工作。
(五) 科研院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由湖南省编制委员会、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1987年8月以湘编直[1987]120号文批准成立,系省级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省建设厅直属单位。
院现有职工112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5人,工程师56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6人,注册规划师3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5人,注册建造师7人。主要从事建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建筑工程质量(含材料、设备、环境、钢结构、节能保温)检测、建筑工程设计、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设计与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地基与基础施工、工程装饰、建筑防水、建筑物鉴定与加固等技术服务及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此外,院还设有桩基研究与试验基地和建筑材料开发生产基地。
2005年6月,全院取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我们将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朝着专业化、知识化、集团化的发展目标迈进,努力打造“建科”品牌,竭诚与社会各界朋友携手共进,同创辉煌。
(六) 建设干校
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于1985年经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报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教委批准成立,为正处级全民事业单位。
学校主要承担全省建设系统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经湖南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并设湖南省城乡建设电视(职业)中专学校,在全省各州、市设立了分校和教学点,被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定为全省建设类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的主持学校。先后与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办学。开设有中等学历职业技术教育;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电大普通班专科学历教育和成人大学专科、本科函授学历教育。荣获湖南省职业技术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二项,三等奖一项。
学校成立以来,已为全省建设系统和相关行业培养输送中专学历毕业生2万余名,全日制和业余大学专科、 本科学历毕业生1500多名,培训各类人员近1.5万余名。
学校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本着立足建设行业,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坚持与时俱进,正在朝着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方向发展。
(七) 建筑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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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领导编辑
党组书记、厅 长
高克勤
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智光
党组成员、副厅长
袁湘江
党组成员、副厅长
高东山
党组成员、副厅长
唐道明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王芳柏
党组成员、重点办主任 
廖援村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易继红
巡视员
张建新
巡视员
王文华
副巡视员
王向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机关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能:(一) 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 承担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城乡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乡规划的执法和监察。   

(五) 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地方定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告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六)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 指导和管理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 制定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国家)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 承担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十) 承担规划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一) 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二) 承担推进全省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 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 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 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机关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基本标准和省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及实施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办法。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办法的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工作;负责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
(五)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学生的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办法;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工伤、职业病的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按分工负责政策性人员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劳动模范的有关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劳动报酬的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
(七)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事培训教育和考试、考核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定级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和培养。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落实和协调稳定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人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四)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和外籍专家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来秦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秦的外国专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企事业单位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公办幼儿师范院校。学校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徐州市,拥有洞山、碧螺两个校区,各式建筑依山而建、花木葱茏、风景如画,是一所生态、园林式学校。学校是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教育部示范性国培基地、教育部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2018-2021年,学校连续四年在全国高职高专院校综合竞争力排行榜中位居全国幼专首位。学校现为教育部职业院校教育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幼儿园教师培养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江苏省学前教育学会幼儿园管理专委会、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学前教育专委会理事长单位。

专业建设成绩突出。开设了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英语教育、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老年保健与管理等21个专业,形成了以“幼、特、老、艺”为特色的四大专业群。承担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业被评为国家级骨干专业,其中学前教育专业于2015年入选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一期A类项目,2017年通过二级示范认证,2019年以“优秀”等次通过省级品牌专业验收。获国家、省教学成果奖2项。教师在国家级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中多次获得一等奖。开展“3+2”“5+2”等专本衔接培养项目。

师资队伍不断优化。学校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引培并举,大力推进人才工程。现有教职工386人,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者136人,占专任教师44.9%,其中正高级30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183人,占专任教师60.4%。先后4人入选省“333”人才培养工程,23人和2个团队入选省高校“青蓝工程”,1个团队入选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同时入选首批省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立项建设单位。学校教师承担国家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等多项国家标准的研制、主持国家语委重点项目等多项省部级项目研究。

人才培养成果丰硕。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注重“两代师表,一起塑造”,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致力于转型升级,走出了一条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之路。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比赛中,屡获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学生连续三年受邀赴国家大剧院演出。2014-2016年,连续三届毕业生就业率居全省高职高专之首,升格以来就业率长期位居全省高职高专前列。

社会服务广受赞誉。坚持以服务国家社会为己任,除向社会输送大量优秀新师资外,充分发挥办学优势,在教师培训、西部援教、教育扶贫等方面勇于担当。自2010年起承担内地西藏中职班培养任务,成为全国首批培养学前教育专业西藏中职生的内地高校。迄今承办国培项目187项、受培学员20000余人次,多年来在教育部匿名在线评估中名列前茅;受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委托,学校与云南、青海、新疆等地区签订学前教育帮扶协议,有力促进了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2003年创办的集产学研用为一体的幼教集团,已发展成为全国知名幼教品牌。

对外交流日益深化。近5年来,学校共签订及开展国(境)外合作协议项目24项;与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意大利等国外高校、教育机构实现了文化交流互访;2019年,国际教育学院招收首届留学生。

通过一代代徐州幼专人的接续奋斗,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日益提高,先后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书法模范学校、江苏省文明校园、江苏省和谐校园、江苏省德育先进单位、江苏省艺术教育先进集体、江苏省平安校园、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等40余项省级以上荣誉。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高举教师教育大旗,聚焦学前教育,秉承“崇师、尚美、立人”校训,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2018年,校第一次党代会提出“到2023年,建成以学前教师教育为主、小学教师教育为辅、相关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幼儿师范学院”的奋斗目标。徐州幼专人将进一步解放思想,牢记使命,抢抓机遇,砥砺奋进,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不懈奋斗!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政府机关

江西,地处长江中下游南岸,古称“吴头楚尾,粤户闽庭”,乃“形胜之区”,东邻浙江、福建,南连广东,西靠湖南,北毗湖北、安徽而共接长江,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腹地,区位优势独特。境内高速公路突破4000公里,出省主要通道和省会各设区市全部实现高速化。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形成以省会城市南昌为中心,以各设区市中心城区为重要交通节点运输枢纽,以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和赣江航道为主干道的交通运输网络布局。

江西,地处长江中下游南岸,古称“吴头楚尾,粤户闽庭”,乃“形胜之区”,东邻浙江、福建,南连广东,西靠湖南,北毗湖北、安徽而共接长江,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腹地,区位优势独特。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公路、水路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组织编制公路、水路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管理。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运输、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省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市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民政厅 政府机关

河南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职责,省民政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救济救灾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福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勘界办、社会事务处(挂河南省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老龄工作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时,按有关规定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和纪检监察室。

主要职能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性社团和跨市地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省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监督实施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评残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全省军休、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军休所的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全省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筹措、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指导全省社会救济工作;拟定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社会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拟定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九)拟定婚姻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和具体承办部分地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全省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并监督和组织实施。

(十一)拟定全省地名管理法规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跨市地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

(十二)承办国务院、民政部下达的与接壤省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市地和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市地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三)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全省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全省有关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省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省及市地间救助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拟定全省殡葬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省儿童收养和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七)拟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机关

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指导县(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负责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创业政策,加强对全市劳务输转工作的指导,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调配制度;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规划,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职称制度改革与深化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与协调工作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义乌教育网 官网

2015年度,我局在义乌政府网和义乌教育网公开信息近1.1万余条,在义乌教育之声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900余条。公开了包括教育动态、学校新闻、重大项目、人事任免、教师招考、教师资格认定、招生、采购信息、政策文件、教育督导、工程项目情况通报、各项工作检查督查通报、公告公示、工作总结等方面内容,为人民群众了解义乌教育提供了有效平台。特别是义乌教育之声,在2015年8月开通之后,短短数月,关注用户就突破2万人。

本年度我局共接受现场和来电来信咨询、访问9763人次,其中现场咨询2562人次,占26.2%。接受市长信箱、96150数字城市、浙江政务服务网市民咨询、信访、举报等930余件,均按要求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2015年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推进顺利,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在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方面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2016年,教育局将继续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为契机,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继续强化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完善有关制度,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二是要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方式。要根据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主动公开信息工作,继续完善工作职责,使人民群众能够更便捷地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三是要做好权力公开运行的动态管理,开展相关培训,切实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力争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健全机制体制,使广大群众能更深入地了解义乌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关心与支持教育的发展,为义乌教育和谐发展培育肥沃的土壤。

温州市教育局 政府机关

温州市教育局位于划龙桥西路1号,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教育局行政编制40名。

职责调整编辑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编辑

(一)贯彻执行我国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科教兴市”、“教育强市”战略,研究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编制教育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和检查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负责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扩大教育公共服务。

(三)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统筹推进全市社区教育和终身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工作;大力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全面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管理和指导全市民办教育;宏观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

(四)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工作;受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委托,组织教育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和指导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五)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安全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负责校园安全防范、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和关心下一代工作;指导驻温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全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七)指导全市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八)负责统筹管理市直教育系统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教育经费筹措政策、学校收费政策;进一步拓宽教育融资渠道,整合资源,加快学校建设;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并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工作,促进国际间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教育工作的友好往来。

(十)管理和指导市直属学校教育教学、学生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和监督市直属学校(单位)的财务、基建、国有资产;负责指导全市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学仪器和图书设备的配备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教育督政和督学工作,对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政府、各级各类示范学校、市直各类学校(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完成国家教育督导团、省教育督导室和市政府交托的有关督导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人事考试网 官网

湖北省人事考试院的主要职能是:综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全省各类人事考试、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以及社会化考试服务工作。省人事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内设综合处、考评一处、考评二处、考评三处、考评四处五个正处级机构负责全院考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方案、政策调研;负责院内综合性文稿的核审、工作协调、情况汇总、工作简报、工作总结、工作督办、对外宣传工作。负责院内文秘、档案、保密、人事、培训、思政、纪检、文明建设、党团、工会工作;负责院行政事务、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卫生、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车辆管理工作;负责院内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落实工作;负责院内财务收支、证书办理、考试用书征订发售及综合性信访接待等工作。

义乌市教育局 政府机关

义乌,历来崇尚教育。“拨浪鼓”不仅摇出了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市场,更为义乌教育蓬勃发展创造了一方沃土。几年来,义乌教育坚持“均衡、协调、优质、高效”的发展策略,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创新,提升教育品质,教育事业正快步迈向现代化。义乌市教育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实施指导监督。 

2、研究制订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中长期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3、综合管理全市的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督导与评估。

4、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推进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教育系统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5、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中小学收费的政策和实施意见;组织指导教育事业统计、教育经费审计工作和学校的勤工俭学工作。归口管理国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贷款。

6、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教职工编制管理;组织、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评审、聘任。制订教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系统人事、劳动工作。

7、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美育艺术、国防教育。

8、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9、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考试及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全市成人自学考试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11、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

12、负责全市教育法规执法检查及有关依法治教工作。 

13、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联系、交流与合作。

14、管理局直属各级各类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15、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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