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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环保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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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环保厅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4〕76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省级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 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 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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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环保厅

    山东省环保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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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环保厅

    海南省环保厅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编制本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承担落实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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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环保厅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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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环保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核安全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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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环保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制定环境保护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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