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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一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到省饲料公室,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通过省饲料公室到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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