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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摘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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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 上午9:00-下午17:30

电话: 022-23399808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B座

领导介绍

林立军
Lin Lijun
职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历任
天津市河东区中医院副院长、院长;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院长助理兼附属医院副院长;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院长;天津市卫生局副局长;天津市卫生局副局长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天津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兼);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
网上办事

营业执照年度报告申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合同格式化文本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企业注册申请
内设部门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法规处
执法监督处
研究室
企业监管处(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处)
市场监管处(合同监管处)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直销监管处)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处
商标监管处
广告监管处
直属单位

机构名称:(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机构名称:(十二)质量管理处
机构名称:(十三)质量监督处(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机构名称:(十四)标准化处
机构名称:(十五)计量处
机构名称:(十六)认证认可处
机构名称:(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机构名称:(十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机构名称:(十九)食品生产监管处
机构名称:(二十)食品流通监管处
机构名称:(二十一)餐饮服务监管处
机构名称:(二十二)保健食品监管处
机构名称:(二十三)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机构名称:(二十四)药品化妆品产品监管处
单位简介|机构职能|主要职责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四)承担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相关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著名商标,监督管理商标的印制和使用,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八)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和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和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修)订、审批、发布和实施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管理和指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依法对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
(十三)承担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监督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十四)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十五)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十六)负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十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十九)负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负责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一)负责制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二十二)负责开展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二十三)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二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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