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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摘要: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房地产经纪、代理、咨询的专业机构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作为...

主管部门: 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

电话: 010-5188175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院7号楼

服务介绍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经纪人注册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组织章程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Real Estate Agency Association,缩写BREA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为促进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进步和首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新开路胡同7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行业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把握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的要求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和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促进经济横向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中介行业资质审核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本团体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及行规行约,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自律,不断提升诚信自律管理水平。
(五)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房地产经济、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展示,开展咨询服务;
(六)组织行业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发展与国内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国外行业组织及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系指从事房地产经纪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市具备合法经营管理资质的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的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联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数据、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递交书面退会申请;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严重违反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定,给行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无故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的;
(六)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有权收回会员证书、会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三)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协会秘书处在每届任期满前半年组成换届筹委会工作组,启动换届工作,换届选举依照本团体《选举办法》执行。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协会人员的编制和薪酬架构;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累计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的,自动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和监事不能互相兼任。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一)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五)提出工作动议,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经理事会授权处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采用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单位简介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房地产经纪、代理、咨询的专业机构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作为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对房地产中介行业实施自律管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协会职能主要包括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和职业培训,拟订并推行行业标准,开展行业研究、交流和宣传等。

成为协会会员,是加入房地产中介行业、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标志。全市90%的房地产交易服务由协会会员提供完成。加入协会,将享受下列会员服务:
1、免费获得协会会员证书和会员铜牌,免费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等证件上使用协会LOGO;
2、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展示企业形象,发布人员招聘启事信息,宣传报道本单位活动新闻;
3、免费在协会办事窗口享受打印、复印、传真、装订等服务;
4、以优惠价格统一制作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以团购价格统一采购网络端口、办公设备和用品、装饰装修材料等;
5、优先参加协会举办或协会认可的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免费或享受会员优惠价格;免费获得协会编辑的法规汇编等培训资料;
6、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评优活动,优先获得行业表彰活动的推荐资格;
7、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政策咨询、网签辅导、纠纷调解等服务;
8、按照协会章程和会员需求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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