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物的城管人员来说,履行违法建设建筑物的行政强制程序可以说是轻车熟路了,在这里就不再对行政强制程序予以赘述了,就提醒一点:行政强制拆除前一定要注意公告和催告程序,并且成卷时要注意整套程序的逻辑性和法定时限。行政处罚程序是我要说的重点,有的城管人员分不清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分类可以分为:训诫罚如警告,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财物,能力罚如吊销证照,人身罚如行政拘留。根据行政处罚的分类我们不难看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不应是一种行政处罚。那有人就要问,既然拆违不是行政处罚那为什么还要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我这里说的行政处罚程序并非针对可以拆除的违法建筑物,而是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物。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那什么样的违法建筑物不能拆除呢。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了三种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情况:一是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比如一些连排别墅违建与主体结构钢筋焊结浇注,强制拆除可能导致整排别墅整体倒塌,即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房屋安全。二是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比如违法建设相对人将建有违法建筑物的独栋别墅卖给不知情的路人甲,若拆除违法建筑物将破坏房屋主体结构,这样路人甲为无过错利害关系人。三是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比如存放供热公司的供热设备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正值冬季该供热公司给数个小区供暖,若强制拆除则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上三种情况,行政机关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物,采取没收的手段改变违法建筑物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