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是负责全区民政事业管理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依法实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指导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落实优抚安置政策,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服务,负责城乡社会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服务。
朝阳区民政局前身是区政府民政科,1949年1月北平解放,同年2月区政府设置民政科。1976年6月19日,根据京朝革发(1976)34号文件,成立区民政局,设立一室三科(办公室、优抚社救科、退伍军人安置科、民族宗教侨务科),并成立民政局党组,办公地点在朝阳门外日坛北街43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政工作重点逐步实现转移,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政工作迈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84年,民政局机构设置由一室三科扩编到三室八科,全区民政对象达到17.5万人。1985年以后,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政工作的领域逐年拓宽,内容不断增加,形成了整体推进趋势。到1991年,民政局机构设置增加到三室九科,事业单位7个。民政工作内容达到19项,新增加了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社团登记、福利生产、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等11项工作职能。1992年以后,改革开放进入新的阶段,民政局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民为本,求真务实,转变职能,争创一流,各项工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1999年,区民政工作全部达到市级一流水平,成为市民政工作先进区。
近年来,区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任务,坚持科学发展主题,以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和发展公共服务为目标,认真履职,扎实工作,锐意创新,民政事业迈上了科学发展、快速发展的轨道。朝阳区先后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区”、“全国养老服务示范活动示范单位”等10多项国家级先进,年年被评为北京市民政工作先进区,多项工作200多次受到市以上表彰。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民政理论和政策的调查研究。
(二)负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指导本区家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农村基层组织的换届选举,推动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工作。
(四)负责本区街乡行政区域的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和修订本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
(五)负责本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实施有关殡葬管理法规,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依法查处殡葬违法经营活动。
(六)组织本区的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八)依法承担对本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九)负责拟订本区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对本区内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服务。
(十)负责本区地方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街乡落实其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
(十一)负责本区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街乡落实其政治待遇和生活福利待遇。
(十二) 负责宣传有关优待、抚恤方面的法规、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拥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本区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移交给我区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组织本区双拥共建工作。
(十六)拟订本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本区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本区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本区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七)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