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产业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和房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性规定;负责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及住房补贴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组织并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房产市场行为。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和现售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审核审批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认证、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税费征收和土地收益金代征工作;协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做好房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负责城市住宅建设和房产业的行政执法监察及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办理全市房产买卖、租赁、抵押、赠与、转让等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乡村房屋发证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开工前的注册和房屋灭失、拆除的注销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管理;统一管理全市房产档案。
(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认证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维修资金的建立、归集及使用审批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危险房屋加固方案、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主体结构改造方案的审批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有房产、私有房产、宗教房产、部队房产、涉外房产和异产毗连房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和修缮;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和单位住宅建设的管理;负责落实房产政策和房产纠纷的调处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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