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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局大数据

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汉市人民政府下设机构。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制处、科技投融资与条件财务处、发展计划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科技成果及国际科技合作处、执法处、专利管理处等。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或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发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及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武汉地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普及规划。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发展各类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技术开发计划、成果转化计划、创新体系和条件平台计划及重大科技专项。

(四)组织拟订我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组织制订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管理全市民营科技工作。

(五)负责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学事业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科技投融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多渠道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管理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负责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武汉地区科技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七)制定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组织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工作。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

(八)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农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订科技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协同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

(九)负责制订全市科技促进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十)负责拟订全市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全市与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全市科技出国团组和邀请来汉科技团组的审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科学技术、重大科技项目方面的智力引进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技术市场、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指导、规范技术交易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科技产业化示范基地等技术创新基地与环境建设的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创建国家、省、市可持续发展试验区。负责全市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各区、各行业和市直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区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承担市、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科研条件、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科技人才及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市科技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市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火炬计划办公室、市星火计划办公室、市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办公室的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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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科技局大数据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是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起草科技创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进市级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组织管理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四)编制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基础研究、前瞻原创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产业变革技术等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应用示范。

(五)拟订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设施与条件保障等基地平台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科技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统筹开放共享。联系驻宿迁的科研院所有关工作。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各类科技园区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工作。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科技统计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二)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协调推进跨国(境)技术转移工作,指导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重点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人才、人员工作许可等事项。

(十四)负责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组织推荐。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对一般性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其他培训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审核,由各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安排。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科技创新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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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科技局大数据

东莞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规划,以及促进科技发展、引进国(境)外智力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部门预算执行,制定分管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四)拟订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联合基金工作进行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和监督评估。 

(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编制市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主动对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承担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相关工作。推进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  

(七)牵头组织省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负责健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研发机构等全市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八)负责全市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九)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牵头组织开展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会同相关部门和园区、镇(街道)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十)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和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工作计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和港澳台优秀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以及重点外国和港澳台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人才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计划,承担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 

(十二)负责国家、省科学技术奖以及中国政府友谊奖等的推荐提名工作。负责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的监管和指导。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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