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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相关规划、区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和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保护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统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组织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协助开展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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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相关规划、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参与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检查各镇街和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和监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保护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配合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推广生态环境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协调辖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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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政策、区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办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按照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核与辐射监测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按照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培育、引导、扶持生态环境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四)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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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开展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负责处理辖区内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信访维稳等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实施辖区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部分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镇街生态环境工作;承担同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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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包头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包头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拟订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包头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包头市境内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包头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包头市重点流域和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包头市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包头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包头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旗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包头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包头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生态环境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委、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上级要求参与制定包头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标准,配合有关部门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温室气体监测。负责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监测信息发布的组织实施,负责县级环境监测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协同推进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建设管理包头市生态环境信息网。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负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配合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指导旗县区政府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活动。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执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利和责任清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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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省、市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组织审批或审查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根据授权,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整改考核制度,制定督察整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机制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参与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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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及省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市相关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分解落实国家、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核与辐射的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相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九)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协调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在我市的有关工作,协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及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承办涉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按照法定职责推进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三)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实行市,区、县(市)垂直管理体制,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
   (十八)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九)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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