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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7〕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加挂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声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级市、区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经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市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收储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为管理服务的专项监测等工作。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研判、预警预测,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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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处理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区政府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技术利用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任务、规划和政策,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组织协调长江三角洲区域污染防治协作工作,组织研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长江三角洲区域防治联防联控协作重点。 
(十六)会同区委组织部门提名、考察区生态环境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对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履行生态环境职责和落实生态环境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考核,对区生态环境部门党的建设进行指导。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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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019年1月9日,武汉市委召开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宣布不再保留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组建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跨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级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负责做好排污口管理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有关协作机制。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配合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五)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六)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跨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

(八)组织协调全市配合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推进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配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等相关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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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保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全市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订全市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解决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全市跨县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负责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查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核辐射项目的审查审批,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推进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发展规划。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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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

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31号)的规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如下:针对天津市区域环境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科学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环境科学依据,为政府实施有效的环境监督和遏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供技术支持。

2018年11月,天津市机构改革中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务局(市引滦工程管理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相关机构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等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不再保留市引滦工程管理局牌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本市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涉核安全协调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和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天津。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生态保护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管辖海域内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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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保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监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以及企业上等级的环保考评工作。 
(四)负责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负责对有关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和监督各有关单位开展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管理。 
( 六)深圳市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协调、指导村镇的环境管理工作;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有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和环保行政应诉工作,受理对区环保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办理市人大、政协交办的有关环保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接待和处理有关环境污染的信访及群众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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