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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20号)精神,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对外加挂甘肃省外国专家局、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公室牌子。省科技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有关科技领域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并牵头组织实施。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甘肃省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经费预决算及审计监督管理。

(四)拟订全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统筹布局甘肃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基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各类创新基地、平台等。推动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研究全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基础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组织重大研发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推动科技知识产权创造。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统筹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动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省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国际、区域科技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承担部省会商、院地合作事宜。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全省引进外国专家规划,建立完善引进外国专家、团队机制并组织实施。联系服务在甘工作外国专家。拟订全省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并推动实施重大科普活动、科普创作和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十三)负责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和甘肃省外国专家敦煌奖的评审、表彰,组织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

(十四)管理实验动物,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科技期刊。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省科技厅应加强、优化、统筹全省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改革发展、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省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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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内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全省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全省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省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全省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全省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参与实施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六)组织拟订全省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省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全省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有关部门和州(市)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内外智力工作。拟订省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端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外国专家彩云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省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相对独立运行,负责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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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2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办发〔2018〕62号)规定,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科技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科技发展和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建议。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省级科技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四)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省级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负责协调组织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协助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六)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和技术出口等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应用示范;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七)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制定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科技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改进本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统筹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外部智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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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发〔2018〕26号)和《关于〈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川机改〔2018〕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科技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牌子(简称省外专局)。

第三条科技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全省有关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全省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拟订全省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承担在川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组织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全省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七)牵头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省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省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来川工作政策、办理相关外国人工作许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天府友谊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全省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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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一)拟订全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强省建设的规划,以及促进科技发展、引进国(境)外智力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部门预算执行,制定分管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四)拟订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

  (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编制省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主动对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牵头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统筹推进全省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承担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相关工作。推进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

  (七)牵头组织省实验室建设。负责健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全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八)负责全省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省科技保密工作。

  (九)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牵头组织开展本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会同相关部门和地市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十)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和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拟订省重点引进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工作计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和港澳台优秀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以及重点外国和港澳台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人才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计划,承担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

  (十二)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等的推荐提名工作。负责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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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为贵州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贵州省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拟订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措施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牵头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拟订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负责全省科学数据汇聚、管理、应用和共享开放;编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协调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点任务并监督实施;

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组织开展科技评价机制改革,开展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省科技保密工作;

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高水平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承担外国人来华工作有关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负责贵州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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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职责调整 
(一) 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增加行使国家科技部下放的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管理职责、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三) 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 加强自治区科技重大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推进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组织制订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技术创新引导奖励资金项目计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富民强县专项资金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 负责组织自治区科技重大项目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 负责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产业化园区基地、科技中介服务大全体系等科技创新与服务建设计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自治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 会同有关部门大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六) 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牧区和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制订相关措施和办法,促进以发送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牧区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自治区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 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 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自治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 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一)制定自治区科普规划和政策,拟定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十二)组织拟定自治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盟市和有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知识产权战略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知识产权重大活动、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以及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四)负责制订自治区知识产权及专利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拟定实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负责全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 
(十五)管理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编制年度计划,组织重大专利转化项目的实施;指导盟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大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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