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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财政局大数据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盐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市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区、县(市)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级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市级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及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市级财政预决算公开。

(三)组织实施全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非税收入政策,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拟订财政国库市分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财政国库市分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其执行情况,承担“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相关工作。

(六)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发行地方债券,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七)承担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九)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事项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研究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领域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四)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五)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和预算管理等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六)组织财政课题研究和实施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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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财政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相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二)承担财税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拟订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及彩票资金。参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工作,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八)负责市级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九)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文化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制定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规定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拟订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资金计划草案。审批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和融资规模。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规定。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乡镇财政机构自身建设。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规定,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参与拟订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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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财政局大数据

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唯一的专职采购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内设综合部、信息部、监督部、资金结算部、采购一部、采购二部。

具体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政府采购政策、规章;统一组织实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协调处理政府采购事务;制定市级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组织签订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使用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选用评审咨询专家;负责收取、退付投标保证金;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宣传及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采购文件归类、存档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税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税收保障相关工作;负责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区县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管理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级财政专户以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全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负责国库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七)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按分工承担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市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四)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政府性债务的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的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拟订全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九)承担市政府赋予的有关招商任务。

(二十)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财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步指导做好党建工作。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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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财政局大数据

常州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园(区)、镇(街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等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对园(区)、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指导辖区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拟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根据彩票管理政策细化管理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园(区)、镇(街道)国有集体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和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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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大数据

宁波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是市政府主管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3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4号)精神,市财政局(地税局)的主要职责是: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态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改革和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

(三)负责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市本级和汇编全市年度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监管各县(市)以及特定区域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办理县(市)区转移支付,以及市级预算追加、调减;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八)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负责有关政策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管理。

(九)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和划拨,管理市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十)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和分析;监督全市财政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二)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三)负责制定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制定和实施全市财税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负责全市财税信息和财税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税收和规费(基金)征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加强监督指导。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

(四)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稽查。拟订全市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协调全市地方税务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负责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加强纳税服务,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方式。

(六)组织指导本系统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税收政策效应评估和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参与重大地方税收案件的审理和地方税收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七)对市辖区和市特殊区域地方税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组织实施下属单位的资产、财务以及机构编制、干部管理等工作;管理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

(八)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研,指导税务代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国际税收研究会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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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政局大数据

市财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市)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税收政策管理。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建议,拟订税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实施办法,拟订市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组织开展税收保障工作。(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级财政专户以及专户资金。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市级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市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十三)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四)负责拟订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政策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负责财税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五)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培育、引导、扶持相关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按照规定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财政领域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负责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拟订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七)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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